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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秦簡文學文獻箋注”

2025年03月15日 18:15  点击:[]

前 言

本課題爲秦簡文學文獻箋注,主要涉及睡虎地秦墓竹簡、放馬灘秦墓竹簡、周家臺秦墓竹簡、北京大學藏秦簡、嶽麓書院藏秦簡的文學文獻。

箋注由【題解】【釋文】【箋注】三部分構成,【題解】部分主要解釋該竹簡或帛書的主要內容,釋文部分呈現簡之原貌。

體例標準如下:

1.釋文採用寬式隸定,不能隸定者則直接用原簡圖形植入。

2.每篇先列出竹簡釋文,在釋文中以①②③(上標)等形式,標示出需注釋的詞句。

3.對學者們有爭議的疑難字,依各學者文章發表之先後次序,羅列各家説法,再加按語【今按】提出本文所作之結論。注釋引用各批出土文獻,對其原始整理者直接稱“整理者”,後續整理者統一按整理者人名(須加注年代),如:【李學勤1990】。

4.各家説法通常不在頁下注明出處,以參考文獻的方式在文末體現,排列順序按著者姓名音序排序。

5.注釋中引用其他學者的表述,凡有明顯筆誤或者核對未精者,徑行改過,不一一指摘。

6.本專題採用符號大體依照簡帛文獻標注習慣。通假字、異體字隨文注明,加以()號;隸定有疑問的字,用(?)表示;訛字,用〈〉號標示;根據殘畫或文義可以補足的字,括注[ ](用細去粗,即改爲宋體)號;殘泐或無法辨認的字,用☐號標示;殘泐字數不明或簡牘殘斷文意不足,用〼表示



睡虎地秦墓竹簡《語書》箋注

【題解】

1975年12月,湖北雲夢睡虎地M11秦墓出土了1100餘枚秦簡,據整理者記載,《語書》爲雲夢睡虎地11號秦墓中出土簡冊的一種,發現於墓主腹下的右手下面,共14枚,526字。簡長27.8釐米、寬0.6釐米、厚0.1釐米,三道編繩。末一支簡簡背上端有書題——語書。《語書》是南郡郡守騰在秦始皇二十年對縣、道官員以及民眾發佈的文告。1-8簡是南郡守騰下給各縣道的文書,即關於執行法律的文書;9-14簡是有關“良吏”“惡吏”的説明,即關於對官吏要求的文書。整理者指出:後段的6支簡簡首組痕比前8支簡位置略低,似乎原來是分開編的。後段有“發書,移書曹”等語,文意與前段呼應,可能是前段的附件。

文告中的南郡地區原來是楚國的地方。秦始皇二十年(前227),命白起率軍攻楚,“拔鄢、鄧五城;其明年,攻楚,拔郢,燒夷陵,遂東至竟陵”,在新佔領的楚北部地區設置了南郡。《語書》是秦王政(始皇)二十年(前227)四月初二南郡的郡守騰頒發給本郡各縣、道的一篇文告。文書中提到的江陵,就是楚國的舊都郢。這時,秦在南郡已統治了半個世紀,但當地的楚人勢力還有很大影響,同時楚國也在力圖奪回這一地區。《編年紀》所記“南郡備警”一事,發生在文書的前一年。文書的內容,也反映了當時正值軍事鬥爭的激烈和複雜,是一篇珍貴的史料。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語書》是窺測秦簡全貌的重要文書,對它作進一步的剖析,可以使我們對秦律和公文制度作更深的瞭解。

【釋文】

語書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是以聖【1】王作爲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僻,除其惡俗。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後有閒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導【2】民,去其淫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於爲善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泆之民不止,是即廢主之【3】明法也,而長邪僻淫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故騰爲是而脩法律令、田令及爲閑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4】,令吏民皆明知之,毋歫於罪。今法律令已布聞,民犯法爲閒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變。自從令、丞以【5】下,知而弗舉論,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養匿邪僻之民。如此,則爲人臣亦不忠矣。若弗知,是即不勝任、不【6】智殹(也);知而弗敢論,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而令、丞弗明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7】論及令、丞。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8】。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無不能也;又廉潔敦愨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獨治也,故有公心;又能自【9】端也,而惡與人辨治,是以不爭書。惡吏不明法律令,不知事,不廉潔,無以佐上,偷惰疾事,易【10】口舌,不羞辱,輕惡言而易病人,無公端之心,而有冒抵之治,是以善訴事,喜爭書。爭書,因佯瞋目扼【11】腕以示力,詢疾言以示治,醜言麃斫以示險,坑閬强伉以示强,而上猶智之也。故如此者不【12】可不爲罰。發書,移書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畫之。其畫最多者,當居曹奏令、丞,令、丞以爲不直,志【13】千里使有籍書之,以爲惡吏。14】語書【14反】

箋註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

【整理者1990】廿年,秦王政(始皇)二十年(西元前227年)。朔,初一日。丙戌朔,即丙戌爲初一,則丁亥爲初二日。曆朔與汪日楨《歷代長術輯要》所推相合。

【季勳1976】據曆朔推算,氏秦始皇二十年(西元前227年)四月二日。

【張政烺、日知1990A】秦王政20年4月丙戌朔,丁亥在其次日(此按殷曆、魯曆、顓頊曆,若依實朔干支則爲西元前227年6月乙酉朔,其次日爲丙戌,相差一天。參閱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曆表》,1987,頁220)。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據簡裝本、簡牘本所引《歷代長術輯要》,其卷三“甲戌始皇二十年”條“甲戌十二十戊子正丁巳三丙辰五乙卯七甲寅九癸醜朔後九壬午霜降”,四月止朔爲丙戌。又,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曆表》(齊魯書社,濟南,1987)所收《冬至合朔時日表》的“前二七七(秦王)正二O”條,也以四月朔爲丙戌。再據秦顓頊曆,據橋木敬造研究,馬王堆3號墓出土的《五星占》中的木星表,使用了歲星紀年法,據其五惑星運行表計算,秦顓頊歷歷元(前366)正月朔日甲寅日爲立春,與其一致(《顓頊曆元と歲星紀年法》,《東方學報》京都第59冊,1987年,第337頁)。又,平勢隆郎也將秦顓頊歷歷元算定爲西元前336年的立春朔(《“楚曆”小考》,《中山大學學報》1981年第2期)。

【尹在碩2010廿年”是指秦王政(秦始皇)二十年(前227年)。“朔”是指“初一”,因而“丙戌朔”是“丙戌日是初一”之意,下一天“丁亥”是“初二”。這種以朔日爲標準的推算日子的方式與汪日楨《歷代長術輯要》裏推算結果相符。

【今按】廿年,秦始皇,嬴姓,趙氏,名政,又名趙政、嬴政。秦王政於西元前238年舉行冠禮,西元前221年建立秦朝,自稱“始皇帝”,所以西元前227年爲秦王政二十年。曆朔除了與汪日楨《歷代長術輯要》所推相合外,亦與方詩銘、方小芬《中國史曆日和中西曆日對照表》及饒尚寬《春秋戰國秦漢朔閏表(前722年~220年)》之推算結果相合。譯文:秦王政(始皇)二十年四月初二日。


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

【整理者1990】南郡,秦昭王二十九年(前278年)在原楚都郢(今湖北江陵)一帶設置的郡。守,郡的長官。騰,人名。

【嚴耕望2007】認爲秦漢郡守擁有六項基本而極重要的權利:“第一,對於本府官吏有絶對控制權。第二,對於屬縣行政有絶對控制權。第三,對於郡境吏民有向中央察舉之特權。第四,對於刑獄有近乎絶對之決斷權。第五,對於地方財政有近乎絶對之支配權。第六,對於地方軍隊有相當之支配權。”

【夏利亞2011】《漢書·百官公卿表序》言:“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秦廢封建郡縣,郡置守、丞、尉各一人。守治民,丞爲佐,漢唐因之;宋以後郡改府,知府亦稱郡守。嚴氏之説有補充作用。

【田昌五1976】南郡守騰可能就是秦始皇時率軍滅韓的內史騰,是先爲內史而後出守南郡的。

【中央大秦簡講讀會1980】南郡守騰,《史記》卷十五《六國年表》的“內史騰”、同書卷六《秦始皇本紀》的“發卒受地韓南陽假守騰”等是同一人物。

【睡虎地秦簡研究班1981】《史記》所見“假守騰”“內史騰”與此南郡守騰時間相密接且名字相同,當爲同一人。

【高敏1981】韓的南陽郡假守騰、秦的內史“騰”與南郡守騰很可能是一個人。騰是韓人,曾任南陽郡假守,叛國獻地降秦,入秦後升遷爲內史,率兵伐滅韓國。其任南郡守當在滅韓立大功之後。

【黃盛璋1982】《史記·秦始皇本紀》十七年提到的內史騰即雲夢秦簡《語書》的南郡守騰,相隔三年他由內史而調任南陽太守,説明內史職位與郡守相等。

【馬非百1982】內史騰即南陽假守騰,亦即與王翦攻燕之辛騰。

【劉海年1984】認爲把南陽郡假守騰、內史騰與南郡守騰看作一人是有道理的。

【張政烺、日知1990A騰,可能即《秦始皇本紀》中滅韓的內史騰。

【楊劍虹1992】“騰”和參與滅燕的辛勝並非一人。

【吴福助1994】騰,人名,爲韓人。當任南陽郡假守,叛國獻地降秦,《史記·秦始皇本紀》:“十六年九月,發卒受地韓南陽假守騰。”入秦後升遷爲內史,率兵伐滅韓國。《史記·秦始皇本紀》:“十七年,內史騰攻韓,得韓玉安,盡納其地,以其地爲郡,命曰潁川。”其轉任南郡守當在滅韓立大功之後。

【夏利亞2011】騰,當爲秦人,原本就是秦的內史,後委以南陽假守騰一職,並非韓地叛國之人。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漢書·百官公卿表序》:“郡守,秦官,掌治其郡。”有學者根據近年出土文獻指出,“守”亦可作爲於縣一級長官的名稱(陳松長《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學學報》2009年第2期,第10頁)。又,新出秦簡中亦見有名爲“騰”的地方官吏。《里耶秦簡》秦始皇三十三年的一份文書中見有“司空騰”(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簡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15頁);《嶽麓書院藏秦簡》“三十四年質日”則記載了“騰”在當年參加各種公務活動的事蹟(朱漢民、陳松長《嶽麓書院藏秦簡(壹)》,《質日·三十四年質日》,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第10-18頁)

【整理者1990】謂,告語。

【睡虎地秦簡研究班1981】謂,通告。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以”爲“告”的用例,見《禮記·表記》鄭注,又見《論語·雍也》。

【大庭脩2001】”用於等級差較大的官吏之間。

【汪桂海1999】”爲官府下行文書用語。

【李均明2003】”是官府下行文書用語。

【蘇衛國2005】認爲漢代文書中”是用於“行政建制上下級之間”的文書用語,但秦代文書中,“告”與“謂”的使用不如漢代嚴格,或爲當時行政機構關係較爲混雜的表現。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爲秦漢官文書中習見用語。

【整理者1977】在這裏泛指長官。縣、道嗇夫指令、長等。

【整理者1990】古代官名,據簡文,縣及縣以下地方行政機構及都官的負責人都可稱嗇夫……縣嗇夫,指縣令、長。道,少數民族集居的縣。《漢舊儀》:“內郡爲縣,三邊爲道。”【鄭實1978】【高恒1980】【朱大昀1982】【裘錫圭2000】【吴福助1994】等同此説。

【裘錫圭2000】秦漢時代把少數民族聚居的縣叫道。

【高敏1981】道是專門統治少數民族的地方行政機構。

【吴福助1994】道是縣有蠻夷者之別稱。

【陳偉2014】“謂”是下行文書用語。里耶秦簡8-755有“洞庭守禮謂遷陵丞”,8-1560有“遷陵丞昌謂倉嗇夫”,可參看。(參閱蘇衛國:《小議監督文書中的“告”“謂”句式——秦漢官文書用語研究之一》,引自《簡帛研究二OO五》,2008

【整理者1990】嗇夫,古代官名,據簡文,縣及縣以下地方行政機構及都官的負責人都可稱爲嗇夫。按都官是朝廷諸官直屬機構,漢代九卿所屬機構令、長秩六百石和縣令同級。

【大庭脩1956】嗇夫作爲官職的名稱,用意在於“除草養苗”,譬喻官吏“治民”應同田夫耕種土地一樣,要“除暴安民”。

【太田方1974】嗇夫爲役作之屬。

【鄭實1978】嗇夫是縣長吏的稱呼,即所謂“縣嗇夫”或“大嗇夫”,它們是當時縣令的別名。縣令有時被尊稱爲大令,縣嗇夫叫大嗇夫是很自然的。

【高敏1979】秦時有主管各個不同部門的專門的官吏,都謂之“嗇夫”。不論縣、鄉和亭都設有“嗇夫”一官。縣嗇夫只是縣令的得力助手,並不等於縣令。因爲《效律》中明把“縣令”“大嗇夫”及“官嗇夫”三者在同一條法律中提出,這就確證“縣嗇夫”並不等於“縣令”。“縣嗇夫”的地位僅次於縣令,而高於丞尉。“大嗇夫”也稱“縣嗇夫”,是管理全縣各級嗇夫的官員。各類專職的“官嗇夫”(即“大嗇夫”)的管轄。即“大嗇夫”是“官嗇夫”的上級。

【高恒1980】“嗇夫”一詞,秦時還不作爲某一種官職的專門稱謂,如漢代稱鄉的行政主管官吏爲“鄉嗇夫”那樣作爲一種固定的官吏稱謂,但也不是所有的官吏都可以稱爲“嗇夫”。可做“嗇夫”的官吏有:(1)縣、鄉行政主管官吏;(2)都官和縣下屬的某些官署的主管官吏。嗇夫只是對某些中下級官署中的主管官吏的稱謂,並不存在一個單獨的嗇夫行政系統。

【錢劍夫1980】嗇夫不僅是鄉官,也是一般少吏的通名。各類行政事務的經管,皆有嗇夫。

【裘錫圭1981】認爲嗇是“穡”的初文,嗇夫的本意爲收穫莊稼的人。嗇夫作爲官名,首先應該應用於鄉嗇夫一類下級基層治民官吏。地位較高的治民官吏或其他官吏也稱爲嗇夫的現象,祇有在鄉嗇夫一類名稱使用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以後,才有可能出現。所以在秦律的時代,鄉嗇夫這一官名肯定已經存在。支持鄭氏縣嗇夫就是縣令的説法,認爲從秦律看,縣嗇夫就是縣令,它們是同一官職的不同稱呼。縣、道嗇夫,就是指縣和道的令、長。在已發現的秦律裏,大嗇夫專指縣令、長的例子是可以找到的。但是能夠確切地斷定爲其他官吏的大嗇夫,或是包括縣令、長以外令、長在內的大嗇夫,似乎還找不出來。所以,“大嗇夫”的範圍究竟等於“縣嗇夫”,還是大於“縣嗇夫”,是一個需要繼續研究的問題。作爲比較正式官名的“大嗇夫”,僅僅指令、長而不包括丞,大嗇夫與長吏等同起來,大概是屬於非正式的習慣用法,縣嗇夫又稱大嗇夫,就是爲了表示他們的級別比一般嗇夫的高。

【栗勁1984】從秦簡上看,不是縣及縣以下地方行政機構的一切負責人都可以稱嗇夫,祇有其中的主要負責人,即該機構的第一把手,才可以稱嗇夫;都官的主要負責人稱都官長。

【陳偉1986】《風俗通》雲:“嗇,省也,夫,賦也,言消息百姓,均其役賦。”(劉昭注引)餘以爲嗇夫既掌賦稅,當爲稼穡之穡字省文。嗇夫本爲鄉官,乃西漢京師九卿屬關中,皆有嗇夫、卒史、令史等名。尤爲普遍,知兩漢工官,亦借用嗇夫之名。

【工藤元男1996】秦簡所涉及的縣嗇夫是來源於商鞅變法前舊縣制的一種體制,與改制後的新縣制下的令丞體制並存,並逐漸爲後者所吸收。

【蘇衛國2006】縣嗇夫是郡府分部下派監理縣政之吏。

【朱翠翠2009】“縣嗇夫”不是縣令,而是職位比縣令低的一縣大小事務的總管。

【尹在碩2010】“嗇夫”是古代的官名,依據簡文,縣和其下的地方行政機構及都官的負責人都可稱作嗇夫。都官作爲直屬於朝廷所有官廳的機構,從漢代所屬九卿的令與長的俸祿是六百石這點看,可知他們與縣令屬同一級別。

【今按】南郡守騰,南郡爲秦昭王二十九年(前278年)在原楚都郢(今湖北江陵)一帶設置的郡。守是郡的長官。秦廢封建郡縣,郡置守、丞、尉各一人。郡守在行政、刑獄、軍隊等方面均擁有極重要的權利。騰,人名。《史記》中見兩條記有名爲“騰”的地方官吏:“假守騰” 與“內史騰”。新出秦簡中亦見有名爲“騰”的地方官吏。如《里耶秦簡》秦始皇三十三年的一份文書中見有“司空騰”。以上“南郡守騰”“假守騰” “內史騰”“司空騰”是否爲同一人難成定論。”,通告。縣、道嗇夫是指縣和道的令、長。不論縣、鄉和亭都設有“嗇夫”一官。“嗇夫”作爲官職的名稱,用意在於“除草養苗”,譬喻官吏“治民”應同田夫耕種土地一樣,要“除暴安民”。秦時有主管各個不同部門的專門的官吏,都謂之“嗇夫”。《效律》中將“縣令”“大嗇夫”及“官嗇夫”三者在同一條法律中提出,已確證“縣嗇夫”並不等於“縣令”。“縣嗇夫”的地位僅次於縣令,而高於丞尉。“大嗇夫”也稱“縣嗇夫”,是管理全縣各級嗇夫的官員。“大嗇夫”是“官嗇夫”的上級。道,少數民族集居的縣。此句語譯:南郡的郡守騰頒發給各縣、道負責官吏令或長的一篇通告。


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

【整理者1978】地方上的傳統習慣勢力。

【整理者1990】鄉俗,地方風俗。《淮南子·覽冥》:“七國異族,諸侯制法,各殊習俗。”《漢書·地理志》:“凡民函五常之性,而其剛柔緩急,音聲不同,系水土之風氣,故謂之風;好惡取捨,動靜亡常,隨君上之情欲,故謂之俗。”

【詹越1978】楚人習俗。

【黃盛璋1979】地方男女關係的風俗習慣。

【西川靖二1990】各地自然發生成立的“民間秩序”。

【劉海年1984】惡俗,即被法律禁止的、危害統治階級利益的那部分風俗。

【湯淺邦弘1990】被視爲地方“社會”形成的“地方習俗”。

【渡邊信一郎1990】“俗”指地方自生的秩序,而“俗”被視爲“鄉俗”。

【工藤元男1988】認爲“鄉俗淫失(泆)之民”,指全面維護阻礙秦法滲透德爾楚固有習俗,不從秦法的舊楚人。

【池田雄一1990】包含舊宗主國法律在內的地域之差。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關於“鄉俗”的解釋有各種差異,但考其含義,關鍵在於下文“鄉俗、淫失(泆)之民不止”一句,及所謂“淫失(泆)”,一般意爲“淫”“耽於享樂”。如此,則“淫泆的人們不絶於後”不得要領。但是,從秦的角度老看此句,因爲是“淫泆的”,故其民末適應秦的統治,即可解作:指在當地仍存有根基很深的固有習俗。

【池田知久2004】“鄉俗”應當與“縣俗”乃至“裏俗”相同或類似。

【池田知久2013】“鄉”,應是位於秦“縣、道”之下的行政單位。“俗”,顯然指“民”之“俗”。“鄉俗”,按最一般最抽 象的理解,可以認爲是自古以來,一定範圍土地上有著各自不同的“俗”。

【今按】鄉俗,地域民眾形成的約定俗成並根基很深之固有習俗。所利及好惡,所愛好和厭惡的。此句譯文:過去,百姓們各有不同的習俗,他們所愛好和厭惡的都不一樣。


或不便於民,害於邦

【整理者1990】或,有的,這裏指某些地方風俗。不便,不利。邦,國。釋《秦律雜抄》中的“邦司空”爲“朝廷的司空”,釋《日書甲種》中的“邦門”爲“城門”。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先秦諸子書中,多見“邦”字用例。秦簡《爲吏之道》所載“魏戸律”中,也將“相國”作“相邦”。如《漢書》卷一《高帝紀》師古注“邦之曰國者,臣下所避以相代也”,漢代爲避高祖劉邦之諱而使用“國”字。

【湖南省文物研究所2012】《里耶秦簡》第八層461簡背“毋曰邦門,曰都門”。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睡虎地秦簡中“邦”出現多次,如“邦亡”“臣邦”等。“邦門”爲都城之門。

【今按】先秦文獻中,多見“邦”字用例。如甲骨文“邦”的本義指古代諸侯國的整個封地。《論語》:“天子至於是邦也,必聞其政。”秦簡《爲吏之道》所載“魏戸律”中將“相國”作“相邦”;傳世文獻《漢書》卷一《高帝紀》師古注“邦之曰國者,臣下所避以相代也”,漢代爲避高祖劉邦之諱而使用“國”字。此句譯文:某些地方風俗不利於百姓,有害於國家。


是以聖王作爲法度

【睡虎地秦簡研究會1981】聖王,指秦孝公。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聖王作爲……”是先秦的常用套語,又如《荀子》卷十七《性惡》所見“古者聖王以人性惡,以爲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是故爲之起禮儀,制法度……”,“聖人積思慮習偽故,以生禮儀而起法度……”,《語書》中所説的“法度”,是指教化民眾的規範,而非法律的含義。

【湯餘惠1993】聖王,英明的君主。作爲,制定。

【吴福助1994】聖王,語出《商君書》《韓非子》,意同“聖君”,謂能遵用法家最高理想人物“聖人”思想的君主。此處指採用商鞅變法制訂秦律的秦孝公。

【邢義田1988】《語書》所説聖王法度指法律令,要求吏民遵守的也是法律,可見所謂“聖王”實際上較接近法家所説“審於法禁”“必於賞罰”的霸王。

【夏利亞2011】《商君書》:“是以聖人苟可以强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又“聖人不移民而教,知者不變法而治。”所言爲“聖人”而非聖王。聖王當是對君主的稱呼,吴氏此言有理。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先秦秦漢文獻中多見“聖王”之説,然大多非專門特指,故此處“聖王”專指秦孝公之説可商。

【陳偉2014】灋,睡虎地秦簡此字,整理者皆逕釋爲“法”。

【今按】夏代以後至秦漢以前稱王不稱帝,“聖王”應爲對君主的稱呼,指道德盡善盡美的君主,出自於《荀子·政論》。“法度”指法令制度。《尚書·大禹謨》:“儆戒無虞,罔失法度。”《史記·秦始皇本紀》:“古之五帝三王,知教不同,法度不明,假威鬼神,以欺遠方,實不稱名,故不久長。”此句譯文:因此聖王制定了法令制度。


以矯端民心

【整理者1990】矯端,即矯正。當時避秦王政諱,用“端”字代替“正”字,如正月改爲端月。《史記·秦楚之際月表》索隱:“秦諱正,故雲端月也。”又如《呂氏春秋·情欲》“端直之遠”,以及秦刻石,也都避諱“正”字,下文自端,公端同例。

【睡虎地秦簡研究會1981】下文“自端”“公端”同。這些避諱字是本篇爲秦王政時期文書的確證。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矯端”“矯正”均不見先秦諸子之書,但《荀子》卷十七《性惡》“是故爲之起禮儀、制法度,以矯飾人之情性而止之”,此“矯飾”大致與其意同,應是“矯而正之”之意。

【尹在碩2010】“矯端”即爲“矯正”。與此相關的是《史記·秦楚之際月表》索隱“秦諱正,故雲端月也”,還有《呂氏春秋·情欲》“端直之遠”及秦代刻石也可以發現避諱“正”字。下文的“自端”“公端”也是與此同例。《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收錄的琅邪刻石文,也將“端平法度”和“端直敦忠”中的“正”記爲“端”。但是並不是秦朝所有文書中都避諱“正”字,不僅在本書《編年記》《秦律十八種》《效率》《封診式》《爲吏之道》等多次出現了“正”字,《龍崗秦簡》第116簡“廿四年正月甲寅以來吏行田贏□□□”也可以找到此類例子。所以用是否回避“正”字來辨別秦始皇時代之物的真偽,並非是絶對的標準。

【朱漢民、陳松長2010】嶽麓秦簡中多見“正”字,如《嶽麓書院秦簡(壹)》的“正月丁卯小”(0545簡)、“卅年正月甲申射”(0728簡)、“正以撟之”(1540簡)。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典籍中有“矯正”之語,《漢書·李尋傳》:“先帝大聖,深見天意昭然,使陛下奉承天統,欲矯正之也。”

【今按】矯,本義指把箭桿揉直的一種器具,引申爲“正曲使直”。端,直;正。此句譯文:用以糾正百姓的思想。


去其邪僻,除其惡俗

【整理者1990】邪避(僻),邪惡的行爲。見《禮記·樂記》《荀子·勸學》等篇。惡俗,壞的習俗。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邪避,避亦可作“辟”,乖謬不正。《呂氏春秋·審分》:“奸偽邪辟之塗可以息,惡氣苛疾無自至。”《新書·容經》“君子重襲,小人無由入”;“正人十倍,邪辟無由來”。

【熊鐵基1979】惡俗指的是南方地區“信巫鬼,重淫祀”的鄉俗。

【劉海年1984】惡俗是指被法律禁止的、危害統治階級利益的那部分風俗,在古書中,鄉俗或者叫風俗,常常是指制度而言的。

【夏利亞2011】《史記·貨殖列傳》講西楚之俗(即指南郡、汝南等地)“其俗剽輕,易發怒”,《漢書·地理志》言其民“信鬼巫,重淫祀”,可見其俗之惡。

【今按】邪避(僻),乖謬不正。見《管子·正世》:“夫民貪行躁,而誅罰輕,罪過不發,則是長淫亂而便邪避也。”惡俗,不良的風俗。《荀子·王霸》:“無國而不有美俗,無國而不有惡俗。”此句譯文:去掉邪惡的行爲,清除壞的習俗。


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後有閒令下者

【整理者1977】閒,空隙。令,《漢書·宣帝紀》注:“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爲令。”閒令,是補充法律的詔令。

【整理者1990】閒,讀爲幹,《淮南子·説林》注:“亂也。”

【睡虎地秦簡研究班 1981】閒令,補充法律的詔令。有近於現代的單行條例。

【張世超、張玉春1985A】“閒”即“伺某之隙”義。“故後有閒令下者”,意思是“因此,後來有人在法令下來時,便窺伺某隙”。即準備鑽法令的空子。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高誘《淮南子》文脈解“幹”爲“亂”,而能否將《語書》中的“”解作“幹”應是另外的問題。

【張政烺、日知1990A閒是間隙。閒令是地方官見空隙下的補充命令。

【吴福助1994】“閒”同“間”,空隙。閒令,補充法律的詔令。《漢書·宣帝紀》顏師古注引文穎曰:“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爲令。”秦漢多以令爲律之輔,近似今日之單行條例。

【陳偉武1998】“閒”本指間隙,引申爲阻隔、離析,又引申爲阻撓、擾亂,簡文所謂“閒令下者”即指阻撓、擾亂法令傳達的人。

【張建國1998】是指“閒”於相對簡略的“律”條空隙中的“令”,起到補充法的作用。

【王貴元2001】閒令即指補充法律不足(空隙)的命令。

【池田知久2004】 “閒”訓“加”。僅靠“法律”來實現“矯端民心”之目的是不夠的,所以“法律”之下又追加了“令”。

【陳偉2007】“閒”也許讀爲“奸”,指針對“奸”的“令”;或讀爲“簡”,指簡冊。

【李豐娟2011】 “閒令”應爲“補充法律不完善的令”。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語書》“閒”三見,及“閒令”“爲閒私方”“犯法爲閒私者”,整理者釋“閒令”之“閒”爲空隙及亂,釋後二者之“閒”爲奸。以文意見,其義當統一。陳偉讀“閒”爲“奸”之説可參。

【衣撫生2016】“閒”字應解釋是爲:閒或,斷斷續續地,這句話應翻譯爲:由於法律不夠完備,百姓中多詭詐取巧,所以後來會(根據實際需要),斷斷續續地頒布令(作爲法律的補充)。

【今按】閒令,補充法律的詔令。此句譯文:由於法律不夠完備,百姓中多詭詐取巧,所以後來(根據實際需要)會有補充法律的詔令下達。


凡法律令者,以教導民,去其淫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於爲善也

【池田溫1997】“法律令”之語,是總括法度、法律、法令的概念。

【於淩2008】“法律令”即“法律”和“令”,前者針對秦律而言,後者指秦令。

【趙久湘2011】“法律令”是法律和法令的並列省稱。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法律令”是法律和法令的泛稱。《管子·法禁》:“法律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居延漢簡釋文合校》12.1B“禁止行者,便戰鬥具,驅逐田牧畜牧產,毋令居部界中,警備毋爲虜所誑利。且課毋狀不憂者,劾尉丞以下。毋忽如法律令,敢告卒人。”《晉書·刑法志》載劉頌奏疏:“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法律令”在上述文例中均泛指“法律”“法令”。

【整理者1990】淫僻,淫惡的行爲(譯)。

【整理者1990】“而使之之於”句前一“之”字,代詞,指民。之於,達到。

【夏利亞2011】淫僻,邪惡不正。《墨子·尚同下》:“小人見姦巧,乃聞不言也,發罪鈞。此言見淫辟不以告者,其罪亦猶淫辟者也。”此指邪惡不正的行爲。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淫僻”當爲“放縱乖張的行徑”。淫:放縱,恣肆。《尚書·無逸》“其無淫於觀”鄭玄疏:“淫,放恣也。”僻:乖張、偏執。《管子·正世》:“夫民貪行躁,而誅罰輕,罪過不發,則是長淫亂而便邪僻。”

【今按】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之觀點爲是。“法律令”是法律和法令的泛稱。“淫僻”當爲“放縱乖張的行徑”。淫:放縱,恣肆。此句語譯:所有法律令,都是要教導百姓,去掉放縱乖張的行徑,清除壞的習俗,使他們能夠向善。


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

【整理者1990】具,具備。莫用,不遵行。

【睡虎地秦簡研究班 1981】具,完備。

【夏利亞2011】具,具備。《禮記·樂記》:“其功大者其樂備,其治辯者其禮具。”

【今按】具,具備。莫用,不執行或不遵行。此句語譯:現在法律令已經具備了,但一些官吏和百姓卻不遵守。


鄉俗淫失(泆)之民不止

【整理者1990】淫失(泆),也見於《史記·秦始皇本紀》會稽刻石:“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左傳》隱公三年正義:“淫謂嗜欲過度,泆謂放蕩無藝。”

【詹越1978】所謂“淫佚之民”,一般是指不從事農戰的商賈、手工業者和説客,而且包括“出則無衣,入則無食”,敢於犯上作亂“爲盜賊”的農民和奴隸。

【熊鐵基1979】關於“淫泆”,《左傳》隱公三年有“驕奢淫泆,所自邪也”,疏雲:“淫,謂嗜欲過度;泆,謂放恣無藝。”在古代,凡是過分、過度或者邪亂,都可用“淫泆”這個詞。

【劉海年1984】所謂“淫佚之民”主要是指楚國統治下的沒落貴族和一些遊手好閒不事生產的人。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泆”“佚”通“失”,先秦諸子書中“淫失”“滛泆”“滛佚”互用,因此未必加“氵”以限定含義。

【尹在碩2010】“淫泆”是“淫蕩的行爲”或者“不遵守法規隨意放肆的行爲”。

【夏利亞2011】恣縱逸樂。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鄉俗淫泆”是一個主謂結構短語,作爲定語修飾“民”。

【今按】淫泆指不遵守法規淫邪放縱的行爲。此句語譯:那些不遵守法規淫邪放縱的人們不能止息。


是即廢主之明法也

【整理者1990】灋,通廢。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在南郡實行的法、律、令。

【夏利亞2011】通“廢”,廢棄。《管子·侈靡》:“利不可法;神不可法,故事之。”郭沫若等集校:“金文以‘法’爲‘廢’字,此兩‘法’字均當讀爲‘廢’。”明法,明確的法令。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指代上文的“法律令”。

【今按】灋,通廢,廢棄之意。明法,明確的法律令。語譯:這是廢棄君上明確的法律令。


而長邪僻淫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

【整理者1990】長,助長。

【今按】長,助長。邪僻,邪惡。淫泆,指不遵守法規淫邪放縱的行爲。全句語譯:助長邪惡淫侈的人,很有害於國家,不利於百姓。


故騰爲是而脩法律令、田令及爲閒私方而下之

【整理者1990】爲是,爲此。脩,通修,《國語·周語》注:“備也。”

【黃盛璋1982】“脩”字先秦經籍多訓“治”,但脩並不是一般的治,而是對舊事、舊物的治。上引《語書》説騰“修法律令、田令”,正是重申舊令,令吏明布,而絶不是創修或修訂。

【整理者1990】田令,關於農田的法令。漢代有田令,見《後漢書·黃香傳》。

【中央大秦簡講讀會1980】簡裝本注釋爲“關於農田的法令”,然而沒有必要將田令於其他法律令並列記載,其應是在“修法律令”的基礎上,搜集令的含義。

【睡虎地秦簡研究會1981】田令,《秦律十八種》有田律六條,是關於農業生產的律文,可參看。

【劉海年1984】關於農田所有權和農田管理的法令。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可否將其餘漢代的田令及秦律中的田律等同視之,尚存問題。

【冨穀至2000】當時沒有成系統的令,這只是一個關於農田的命令。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先行研究對律令關係的研究成果豐富。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津關令》、張家山336號漢墓中的功令以及《嶽麓書院藏秦簡》所見諸多令名而見,秦漢史有獨立成篇的令。但就文意推測,這裏不排除是南郡守騰編修一條具體關於農田法令的可能。

【整理者1990】爲閒私,即爲奸私。秦簡《日書》乙種稱“盜”爲“爲閒者”。

【整理者1977】方,本義是書寫文書的木版,閒私方猶“間令”,是騰所自作申明法令的補充檔。

【整理者1990】方,《後漢書·桓譚傳》注:“猶法也。”爲閒私方當懲辦有“奸私”行爲者的法令。

【中央大秦簡講讀會1980】閒私,不論法令,而依習慣行事。方,正、直。

【張世超、張玉春1985B】“閒私”典籍通作“奸私”,乃泛指犯律令之事,非專指犯淫。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爲閒私方”不明。“方”也許是法令的一種,或是反映南郡真實情況的細則。

【張政烺、日知1990A閒私即上言之補充律令。

【池田雄一2008】閒私方,奸私法。

【邢義田2007】“爲閒私方”應連讀,這如同青川郝加坪秦墓木牘之“爲田律”應連讀。“爲閒私方”意爲防止爲奸私之“方”。“方”或有兩種可能,一是方本是一種書寫文書的木方,有別於版。睡虎地《秦律十八種》司空律有一條説:“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柔可用書者,方之以書;毋(無)方者乃用版。”(簡131)秦代用來書寫律令和其他檔的簡牘或已如漢世有形制上的區別。“爲閒私方”之“方”,正式頒佈時,在形制上或不同於律、令簡。其次,先秦多以爲治國如治身,用藥治身疾曰某某方,治國疾遂亦以“方”爲名歟?

【尹在碩2010】“爲閒私”是“做邪惡的行爲”之意,在《睡虎地秦簡》的《日書》乙種中,將“盜”記爲“爲閒者”。“方”依據《後漢書·桓譚傳》注“方,猶法也”,與“法”同意。因此“爲閒私方”就是“懲罰邪惡行爲的法令”之意。

【夏利亞2011】秦簡《日書乙種》相關內容爲其第255簡:“丙亡,爲閒者不寡夫乃寡婦,其室在西方,疵而在耳,乃折齒。”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語書》:“今法律令已布聞,吏民犯法爲閒私者不止。”此“爲閒私者”即爲“行閒私者”。方,規則。《荀子·王霸》:“使臣下百吏莫不宿道鄉方而務,是夫人主之職也。”“爲閒私方”是上文“修”的對象,即所“修”除“法律令”“田令”外,還有“爲閒私者”,即完善涉及奸私行爲的規則。

【今按】爲閒私方,即懲治奸私的法規。下,頒佈、宣告,如《戰國策·齊策》:“令初下。”全句意爲:所以騰爲此修訂法律令,田令和懲治奸私的法規並予以下達。


⑮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知之,毋歫於罪

【整理者1990】歫,至。辠,整理者逕作“罪”,注釋:歟辠,《説文》:“秦以辠似皇字,改爲罪。”但秦簡和會稽刻石都仍寫作辠。毋歫於罪,不要犯罪。

【舒之梅1981】這批竹簡的“罪”字一律寫作“辠”。據《説文》:“秦以辠似皇(字),改爲罪。”説明很可能成文於秦始皇稱帝之前。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簡裝本、簡牘本將“毋歫於辠”注釋爲“不要犯罪”,然或當讀爲使動,即“不使之至於犯罪”。

【吴福助1994】辠,古“罪”字。《説文》十四篇下:“辠,犯法也,從辛從自。言罪人蹙鼻苦辛之憂。秦以辠似皇字,改爲罪。”案事當在秦始皇二十六年稱皇帝之後。

【夏利亞2011】《説文》及吴氏之説非。

【今按】明,公開。“巨”古同“拒”,抵抗,抗拒。毋巨(歫)於辠(罪),不要違法犯罪。此句意爲:命令官吏公開傳佈,使得官吏、百姓知曉而不要違法犯罪。


⑯今法律令已布聞,民犯法爲閒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變

【整理者1990】聞,屬下讀。“犯灋(法)爲閒私”譯爲“犯法有奸私行爲的”。“私好、鄉俗之心不變”譯爲“私自的愛好和舊有的習俗仍不改變”。

【張政烺、日知1990A】聞,屬上讀。“犯法爲閒私”,吏民不喜國法,習慣地方之補充律令。

【陳偉2007】“布聞”當連讀。《史記·晉世家》引《書·文侯之命》:“丕顯文、武,能慎明德,昭登於上,布聞在下。”《漢書·師丹傳》:“及君奏封事,傳於道路,布聞朝市。”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私好,私欲,私利。譯爲:私欲、惡俗仍舊不改。

【中央大秦簡講讀會1980】偏頗,不正的嗜好。

【夏利亞2011】整理小組對睡虎地《語書》中“私好、鄉俗之心不變”的斷句、譯文皆可商。應該連讀爲“私好鄉俗之心不變”,意謂“私下喜好(愛好)鄉俗之心不改變”。

【今按】布聞,當連讀,意爲公佈周知。又見於《史記·太史公自序》:“主上聖明,而德不布聞,有司之過也。”因此聞,屬上讀。“私好、鄉俗之心不變”譯爲“私自的愛好和舊有的習俗仍不改變”。此句譯文:現在法令已經公佈周知,(然而)官吏、百姓犯法有奸私行爲的尚未斂跡,私自的愛好與舊有的習俗觀念仍未改變。


⑰自從令、丞以下,知而弗舉論

【整理者1990】令、丞,縣令、縣丞。舉,檢舉揭發。論,處罪。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P82】在秦簡中,“舉”除了下文的“舉劾”外,只見《法律答問》中一例、其未見於秦律。因此可否作爲法律用語解釋,尚存問題。

【吴福助1994】處罪。“論”字秦簡凡一百二十餘見。《法律答問》尤多。

【尹在碩2010】“舉”是“告發犯罪”,“論”時“論罪”的意思。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舉”義同整理小組。《史記·秦始皇本紀》:“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舉”是要求官吏應盡的檢舉義務。居延漢簡258.17“第十候長柏(?)敢言之:官移府舉書曰:六月乙丑甲渠。”其中,“舉書”是“舉出問題的文書”,即對屬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責問的文書(參閱裘錫圭《漢簡拾零》,1981,頁18)。“論”據罪定刑,法律用語。籾山明指出:“嫌疑犯的罪行一經確定,即判處相應的刑罰,稱爲“論”《秦律十八種·倉律》57簡“城旦爲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論吏主者。”《秦律十八種·行書律》183簡“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觱(畢),勿敢留。留者以律論之。”《二年律令·盜律》78簡:“諸有叚(假)於縣道官,事已,叚(假)當歸。弗歸。盈廿日,以私自叚(假)律論。”

【今按】舉,檢舉揭發。論,義同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此句語譯:縣令、丞以下官員明知而不加檢舉揭發據罪定刑。


⑱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養匿邪僻之民

【整理者1990】避,《國語·周語》注:“違也。”明避,公然違背。養匿,縱容包庇。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大戴禮·曾子事父母》:“兄之行,若不中道則養之。”盧辯注:“養,猶隱也。”

【尹在碩2010】“養匿”是“慫恿和庇護”的意思。

【今按】明避,公然違背。明灋(法),嚴明法律。養匿,縱容包庇之意。邪避(僻),邪惡淫侈。此句譯文:這是公然違背君上的嚴明法律,縱容包庇邪惡淫侈的人。


⑲如此,則爲人臣亦不忠矣。若弗知,是即不勝任、不智也

【整理者1978】如此,這樣。

此,直接跟在動詞的後面做賓語。

【曾偉娟2007】“如”可以用“若”替換爲“若此”,“此”可以被“是”“斯”“彼”等替換爲“如此”“如斯”“如彼”等。

【整理者1977】不智,不明智(譯)。

【中央大秦簡講讀會1980】智,讀爲“知”。不智(知)殹(譯)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P83】此處的“不智”,應與後文的“弗明智(知)”(明法)相對應,故應取其“不知”之意。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文中對令、丞以下等官吏未盡履職義務的行爲做了三種認定:一是“知而弗舉論”,此爲“不忠”;二是“弗知”,此爲“不勝任”;三是“知而弗敢論”,此爲“不廉”。若解作“不知明法”,則文意稍遠,故此從整理小組的見解。又,從文脈看“弗知”對應的罪名是“不勝任”,而“不智”是對“不勝任”的判斷,因此,“不勝任、不智殹”,或可讀作“不勝任、不智殹”。

【今按】前句弗智(知)”中的“智”應讀爲“知”。後句“不智殹(也)”應爲“不明智”之意。此句語譯:這樣,作爲人臣就是不忠。如果不知道,就是不稱職,不明智。


⑳知而弗敢論,是即不廉也

【整理者1990】廉,《國語·晉語》注:“直也。”不廉,不正直。

【中央大秦簡講讀會1980】“是即不廉(罪)殹”。(譯)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不廉,行事不正直之意。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語書》10簡:“惡吏不明灋(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潔)。”《二年律令·置律令》210簡:“有任人以爲吏,其所任不廉,不勝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罰金四兩,戍邊二歲。”中央大秦簡講讀會譯文的“(罪)”或爲誤植,當移下句“此皆大辠殹”的“”後。

【今按】不廉,不正直。此句譯文:如果知道而不敢處罪,(行事)就是不正直。


此皆大罪也,而令、丞弗明知,甚不便

【整理者1990】不便,語譯爲“不應該”。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危險,(譯)。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不利。又,上文的“不勝任”“不智”“不廉”被判斷爲“皆大”,“然而令、丞的不明知很不利,因此派人舉劾”,其文意是接續的,故“甚不便”後讀作。

【張政烺、日知1990A不便,不正確(譯)。

【尹在碩2010】“便”,《語書》中出現3次,都是“利”的意思。《戰國策·秦策》“楚王使陳軫之秦,秦王謂軫曰:……今齊、楚相伐,或謂救之便,或謂救之不便”注“便,勝也”,也與此同例。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之説可從。《語書》1簡:“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此處的“不便於民”即不利於民。《里耶秦簡》第八層簡141正:“卅年十一月庚申朔丙子,發弩守涓敢言之:治獄及覆獄者,或一人獨訊囚,嗇夫□殹,不參不變。書到,尉言。·今已□。”

【今按】此句譯文:這些都是大罪,而縣令、丞還不清楚瞭解,是很不應該的。

今且令人案行之

【整理者1990】且,將。案行, 巡視視察。《管子·度地》:“與三老,裏有司、伍長行裏,因父母案行閱具備水之器。”《漢書·蓋寬饒傳》:“躬案行士卒廬室,視其飲食居處。

【夏利亞2011】之,指上文所説的各種情況。包括不勝任、不智、不廉等。

【今按】且,將。案行, 巡行視察。之,指上文所説的不勝任、不智、不廉等各種情況。此句譯文:現在我要派人去巡行視察。


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

【整理者1977】舉劾,檢舉彈劾。

【整理者1990】舉劾,檢舉。致以律,依法論處。致,讀爲抵。《史記·高祖本紀》索隱引韋昭雲:“抵,當也。謂使各當其罪。”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劾,處理,法辦。致以律,按法律辦事。

【睡虎地秦簡研究會1981】舉劾,檢舉法辦。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如果“舉論”的舉與論詩兩種行爲,則舉劾與此對應,應是舉與劾。如秦簡文例所示,這是表示審判程式中一個過程的用語。從《語書》“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推測,其程式爲:檢舉,劾=確認犯罪(彈劾);確認該當何罪;論=量定應獲執刑。限於管見,儘管先秦文獻中未見“舉劾”用例。但《史記》《漢書》中的“舉劾”文例,應是同樣的用例。

【吴福助1994】舉劾,檢舉法辦。《史記·蒙括列傳》:“日夜毀惡蒙氏,求其罪過,舉劾之。”致以律,與秦簡常見“以律論”一詞同義。

【尹在碩2010】“舉劾”是“檢舉”,即“告發罪狀”之意。

【夏利亞2011】“舉劾”當譯爲:檢舉審判,檢舉定罪。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舉劾,檢舉,告發。“舉”義見前“舉論”按語,秦律中亦見“劾論”,或可解作“劾而論之”,即檢舉、論罪。“劾”在漢初法律文本中往往與“告”同舉。《二年律令·具律》113簡:“治獄者,各以其告劾治之。敢放訊杜雅,求其他罪,及人毋告劾而擅覆治之,皆以鞫獄故不直論。”漢代文獻中也有“舉劾”的用例。如《漢書·藝文志》“漢興,蕭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吏民上書,字或不正,輒舉劾”,《居延新簡》EPT56:343“舉劾各如牒”,此二處“舉劾”的語義與原簡文同,即檢舉、告發之意。宮宅潔指出,“劾”是主要用於審判用語的文字,但含義並不一致、其有“調查”與“告發”的區別。

【整理者1977】令,“法令”(譯)。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不從令”又見《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是當時的法制用語之一。

【張建國1998】“令”指騰制定的、得到中央政府或秦王許可或批准的、補充性的法規。

【冨穀至2000】令,王者命令。睡虎地秦簡爲秦統一以前的遺存,因此秦簡所見之“令”的意思是命令,相當於後來的“詔”。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不從令”除見於秦簡外,亦見《二年律令》,如《田律》240簡:“入頃芻稾,頃入芻三石;上郡地惡,頃入二石;稾皆二石。今各入其歲所有,毋入陳。不從令者,罰黃金四兩。”《語書》中的“不從令者”,指不按令的規定而“弗舉論”“弗知”“弗敢論”,即有不忠、不勝任、不廉行爲的“令丞以下”者。“致”,達到,納入。《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177簡:“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贖。”《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187-188簡:“甲夫死,不悲哀,與男子和奸喪旁,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致以律”即依律定罪。

【今按】舉劾,檢舉法辦。致以律,按照律文定罪此句語譯:檢舉法辦不服從法令的人,按照律文定罪,縣令、丞也要論罪。


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

【整理者1990】課,考核。縣官,縣中官吏。《墨子·難守》:“先舉縣宮室居官府不急者。”獨,《呂氏春秋·必己》注:“猶孰也。”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課”並非只是審查是否有罪,如“課殿”“課最”所示,在審查工作能力與業績的情況下也用該語。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縣官,官府。《里耶秦簡》第八層461簡:“王室曰縣官……公室曰縣官。”《二年律令·賊律》4簡:“賊燔城、官府及縣官積(聚),棄市

【吴福助1994】獨,特。

【整理者1990】犯令,秦簡《法律答問》:“令曰勿爲。而爲之,是謂犯令。” 獨多犯令,意思是説哪一縣官吏犯令的情況較多。得,《呂氏春秋·君守》:“此則奸邪之情得。”注:“得猶知也。” 弗得,沒有察覺。聞,上聞,指上報到郡守處加以處理。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此處的“犯令”,是指違犯騰所修訂並頒佈的“法律令”、田令及爲間私方。聯繫上句的“課縣官”及下句,其意爲:調查各縣,對多有犯令而令、丞卻不能覺察的縣,將令、丞上報到郡處理。

【陳偉2007】聞,當讀爲問,爲責問、追究之義,“以令、丞聞”即向令、丞問責的意思。

【尹在碩2010】“聞”是“上聞”。即“報告上面的郡守並讓其處理”。“……以聞”,是官府的下級官吏或者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報告時使用的慣用句,報告的對象最高上至皇帝。張家山漢簡《津關令》與《奏讞書》中作爲向皇帝報告的形式,有“丞相以聞”“相國以聞”“禦史以聞”“廷尉以聞”及“謁以聞”“文書以聞”,特別是《津關令》中,“……以聞”後面一般出現“制曰可”。

【李豐娟2011】“聞”應通“問”,這裏應是“責問、追究”之義。

【劉吉偉2014】“課”爲考核。“聞”即上報。

【今按】課,考核。聞通問,可引申爲問責,《易·旅象》:“喪牛之凶,終莫之問。”以令、丞聞,向令、丞問責。此句語譯:同時還要對縣一級的官吏進行考核,對於嚴重違反法令,而令、丞相卻無所察覺的縣,向令、丞問責。


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

【整理者1990】以次傳,指本文書在郡中各縣、道依次傳送。漢簡多雲“以次傳”,見《流沙墜簡》烽燧類。

【吴福助1994】以次傳,是指本文書在郡中所屬各縣、道,就其距離遠近及交通情況,依次傳送。可見秦時郵驛的行程,有一定的次序。

【夏利亞2011】《法律答問》第(057)簡有:“複封傳它縣,它縣也傳其縣次。”《封診式》第(048)簡有:“以縣次傳。”

【整理者1990】別書,另錄(一份)。

【李均明1997】別,另外,分別。依照正本另再抄錄的文書稱別書。

【《中國簡牘集成》五2001】別書,正件之外抄錄件。

【安忠義2004】別書,本義應即古代的書契,又稱質劑、傳別、判書等。又具有“另外具書”的意思,亦即另行專門報告,與上文作爲書契的別書是完全不同的兩類文書。

【沈剛2008】居延漢簡中多稱“別書相報”。

【《中國簡牘集成》九2001】別即另外、分別之意。別書相報即另外抄報。

【《中國簡牘集成》六2001】報,謂向行文機構的回報。別書,正件之外的抄件。

【朱湘蓉2006】從詞義上看,“別”有“另”的意思。“書”指書寫。“別書”當指另行抄寫原文書。

【整理者1990】江陵,即楚舊都郢,今湖北江陵。這一句是説本文書另錄一份,在江陵公佈。

【睡虎地秦簡研究班1981】當時南郡的郡治在宜城,故本文書另錄一份,在江陵公佈。以郵行,由驛站遞送。

【黃盛璋1986】古代所謂五裏一郵,十裏一亭,當時南郡治所與江陵並不在一處,至少相距有五裏一郵之遙,但也必相去較近,所以別寫一份,交郵驛送到江陵直接公佈。江陵應是秦南郡治所最近的縣,所以能這麼辦。

【整理者1990】以郵行,郵,傳遞文書的驛站,《漢書·薛宣傳》注:“郵,行書之舍,亦如今之驛及行道館舍也。”以郵行,由這種驛站遞送。

【睡虎地秦簡研究班1981】以郵行,由驛站遞送。

【熊鐵基1979】“布以郵行”連讀,即按郵傳制度來宣佈。

【吴福助1994】以郵行,由傳遞文書的驛站遞送。

【陳直1977】讀爲“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步爲“露步”之意,即“以次傳”和另抄一份送往江陵的文書,均採用露步形式。

【張政烺、日知1990A】讀爲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0】以次傳,依縣次傳。又,所傳是上聞的內容還是南郡守騰的話語,尚存問題,此姑作後者解《語書》應是複製若干份被送往南郡守騰郡治宜城治下的縣、道,其中的一份也被送到江陵。這樣則不得不思考江陵之於南郡的地位特殊性。即送往縣、道“以次傳”,而江陵則“以郵行”,這表明兩者間的地方行政制度具有一定的差異,其或與江陵是楚舊都相關。

【王煥林2007】《里耶秦簡》中見“以郵行”。以郵行,用郵驛遞送。《説文》:“郵,……境上行書舍。”張家山漢簡《行書律》“諸獄辟書五百里以上及郡縣相付受財物當校者書,皆以郵行”,均可資參政。張家山漢簡《行書律》還足以考見秦漢郵驛制度:“十裏置一郵。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水,廿裏一郵。一郵十二室。長安廣郵廿四室,敬(警)事郵十八室。有物故去,輒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戶勿減。令郵人行制書、急書,複。……畏害及近邊不可置郵者,令門亭卒、捕盜行之。北地、上、隴西,卅裏一郵,地險陝不可郵者,得進退就便處。郵各具席,設井磨。吏有縣官事而無僕者,郵爲炊;有僕者,假器,皆給水漿。”

【尹在碩2010】“以次傳”,是“將南郡郡守頒佈的文書按照順序傳送到南郡下面的縣和道”;“別書江陵布,以郵行”,是“將抄錄的文書複本通過郵而非縣、道傳送、頒佈到江陵”。這種通過郵驛進行的文書傳達方式,可以成爲秦代普遍文書行政體系中的一環,此也可通過《里耶秦簡》“遷陵以郵行洞庭”得以確認。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2】別書,抄本,抄件。《里耶秦簡》第八層657簡:“軍吏在縣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別四道,以次傳。別書寫上洞庭。”又:“三月庚戌,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聽書從事;尉別書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啟陵、貳春,皆勿留脫。它如律令。”布,佈告,公告。義同前文“令吏明布”之“布”。“以次傳”,《二年律令·行書律》271簡:“□□□不以次,罰金各四兩,更以次行之。”以郵行,《二年律令·行書律》274簡:“書不當以郵行者,爲送告縣道,以次傳行之。”又276簡:“諸獄辟書五百里以上,及郡縣相付受財物當校計者書,皆以郵行”又264簡:“十裏置一郵。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水,廿裏一郵。”又,本句或可讀作“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以次傳,別書”,是騰對縣道的指令;“別書”是指縣道受騰指令後再向屬下機構傳達發佈該令:“江陵布,以郵行”,則指該令在江陵公佈,採用郵驛的方式送達。

【今按】同意尹在碩的觀點。此句語譯:本文書按照順序傳送到南郡下面的縣和道,將抄錄的文書複本在江陵公佈,採用郵驛的方式送達。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無不能也;又廉潔敦愨而好佐上

【睡虎地秦簡研究班1981】事圖版與“吏”同字,他處皆然,今改。案甲骨文“吏”“事”亦同字,詳見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釋》。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1】據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釋》第三卷“”項,金文中“史”“吏”“事”三字用多用“史”字表示。又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甲骨文編》“”項,作“乙二七六卜辭用吏爲重見吏下”,白川靜《説文新義》卷一上“吏”項“字的立意與史、事完全相同”,“字與事同形。事指祭事。古代也指吏治,金文中有卿事、四事、死事等語”。

【吴福助1994】按王國維《觀堂集林·釋史》(卷六):“‘史’之本義爲持書之人,引申而爲大官及庶官之稱,又引申而爲職事之稱。其後三者各需專字,於是‘史’‘吏’‘事’三字於小篆中截然有別,持書者謂之‘史’,治人者謂之‘吏’,職事謂之‘事’,此蓋出於秦漢之際,而《詩》《書》之文尚不甚區別。”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事,職事,職守。

【整理者1990】敦愨,忠厚誠實。佐上,輔助長上,指能爲封建政權效力。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1】敦愨,《荀子·王霸篇》:“關市幾而不征,質律禁止而不偏。如是則商賈其不敦愨而無詐矣。”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敦愨”是秦漢時期對官吏履職操守的評價指標之一《嶽麓書院藏秦簡(叁)》148簡正:“守吏(事),心平端禮。”169簡正:“守吏(事),心平端禮。”張家山漢簡《奏讞書》227-228簡:“今獄史舉得微難獄,爲奏廿二牒,舉勿害,謙(廉)絜(潔)(愨),守吏也,平端,謁以補卒吏,勸它吏,敢言之。

【陳侃理2014】《語書》後六簡應編連在《爲吏之道》後,是涵蓋《爲吏之道》在內的全篇的自題。

【今按】敦愨,忠厚誠實。秦漢時期“敦愨”一詞作爲對官吏履職操守的評價指標之一。見張家山漢簡《奏讞書》227-228簡:“今獄史舉得微難獄,爲奏廿二牒,舉勿害,謙(廉)絜(潔)(愨),守吏也,平端,謁以補卒吏,勸它吏,敢言之。”語譯簡文:凡是良吏都通曉法規律令,職事無所不能。又廉潔、忠厚誠實,輔助長上。


以一曹事不足獨治也,故有公心

【整理者1990】曹,古時郡、縣下屬分科辦事的吏,稱爲曹,如賊曹、議曹等;其衙署也稱爲曹,如《漢書·薛宣傳》:“坐曹治事。”一曹事,一處衙署的事務。

【黃盛璋1979】“曹”指縣曹。

【高橋庸一郎1993】曹最初是審判之語,以後指主管審判、治獄之事的官府或與此有關的官吏,進而又表示所有的官署……在發佈《語書》的秦代,曹作爲表達衙署、屬吏的用語,一般化到了何種程度尚不清楚,但它還是保留了曹的最初含義……所謂“一曹事”,或可解作有關詞訟、罪法、治獄的處理。

【吴福助1994】秦漢郡縣官司分職,多以曹爲名,有右曹、諸曹之分。曹事,謂一處衙署的事務。

【嚴耕望2007】曹,秦漢郡縣官司分職。多以曹爲名,有右曹、諸曹之分。“右曹”即主簿、督郵、五官掾、功曹諸總攬內外眾務之職吏。“諸曹”如戶曹(主民戶及禮俗)、今曹(主貨幣監鐵)、兵曹(主兵事)、尉曹(主卒徒轉運)、賊曹(主盜賊)、決曹(主罪法)、田曹(主畜養)、水曹(主水利)、比曹(主檢核財務民數)、奏曹(主奏議)、時曹(主時節祠祀)、議曹(主參謀議)、漕曹(主運漕穀)、塞曹(主邊塞)等皆是。

【尹在碩2010】曹,官署下屬的實務部門。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曹,此指郡縣中的具體辦事機構。里耶秦簡所見秦遷陵縣有獄東曹(5-22)、獄南曹(8-728)、倉曹(8-3)、尉曹(8-71)、廷吏曹(8-1126)、戶曹(8-488)、司空曹(8-269)等。

【陳偉2014】里耶秦簡多見官曹的記載,如8-17“尉曹”、138+8-174+8-522+8-523“旁曹”、8-241“吏曹”、8-247“爵曹”等。

【整理者1990】不足獨治,不可獨斷專行。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以一曹事不足獨治”,靠一個官吏是不能辦成事的(譯)。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1】注視者將“不足獨治”解作限制職權的“不能獨斷專行”,但由於這是所列舉的良吏要件,所以從文脈考慮,還是當解作“……不因該做”。

【尹偉琴、戴世君2007】“不足獨治”應指一曹的事務具有整體性、綜合性,因而每一個官吏不能夠單純滿足於完成一己的部分,有時還要對他人予以支持和幫助。不難看出,這與後文“公心”的意義最相吻合。

【戴世君2008A】所謂“獨治”,當指一人治理、一人辦理。個人能力終歸有限,所以於眾人之事“不足獨治”,《墨子·尚同下》:“天子 以其知力爲未足獨治天下,是以選擇其次,立爲三公。……諸侯又以其知力爲未足獨治其四境之內也,是以選擇其次,立爲卿之宰。”又《尹文子·大道》:“所貴聖人之治,不貴其獨治,貴其能與眾共治。”兩書與秦簡時代接近,“獨治”應爲當時熟語,其義均爲“一人治理”,而非“獨斷專行”。

【李豐娟2011】“獨”在這裏不能理解爲“獨斷”義,應爲副詞,疑作“尚且、仍然、依然、還”解,故“一曹事不足獨治殹”應譯爲:“他們知道以一曹的能力,這些事務尚且不能處理。”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整理小組的注釋思路可遵循。獨治,義同獨斷,獨自決斷。《淮南子·説林訓》:“是而行之,故謂之斷;非而行之,必謂之亂。”高誘注:“斷,猶治也。”“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也)”一句,或可承上讀作“有(又)廉絜(潔)敦愨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也),故有公心”,意爲“(良吏)廉潔、敦厚,願意輔助上級,原因是一個機構的事務不能獨自決斷,所以具有公心”。《爲吏之道》有“五失”,“擅裚割(擅自決斷)”爲其一,可與此對讀。嶽麓書院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有“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亦可對讀。

【整理者1990】公心,語譯爲“公正之心”。

【戴世君2012】公心,應猶今日之集體觀念、團隊精神,而非“公正”意識。

【夏利亞2012】“公”當訓爲“共,共同”。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公,如秦簡所見“完入公”“衣食公”“從事公”之“公”,指公家、官府,公心即爲符合公家意志、職業倫理的觀念。“一曹之事不獨斷”,符合“佐上”的公權意志與職業倫理,所以説具有公心。

【今按】秦漢郡縣官司分職,多以曹爲名,有右曹、諸曹之分。曹事,謂一處衙署的事務。里耶秦簡多見官曹的記載,如“尉曹”“旁曹”“吏曹”“爵曹”“獄東曹”“獄南曹”“倉曹”“尉曹”“廷吏曹”等。公心即爲符合公家意志、職業倫理的觀念。“獨”與“公”相對,非一人治理即意味著要有團隊合作之心。該句語譯:因爲一處衙署的事務不能獨自決斷,所以要有爲公之心。


又能自端也,而惡與人辨治

【整理者1990自端,糾正自己。

【吴福助1994】自端,端正。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端,端正,里耶秦簡8-894簡:“年至今可六十三、四歲,行到端,毋它疵瑕,不智衣服、死產,在所□。”自端,自正。《史記·循吏列傳》:“公儀休者,魯博士也。以高弟爲魯相。奉法循理,無所變更,百官自正。”這裏的“自端”指能夠自我約束,行爲端正。

【整理者1977辨,爭辯。

【整理者1990 辨,讀爲別。辨治,分治,與上文獨治意近。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簡文原作辦,同辨,評判之意。治,功績。《周禮·小宰》:“二日以敘進其治”,注:“治,功狀也。”辨治,不願同別人爭功績。

【張世超、張玉春1985B】辨即分辨、比較。辨治,應指與人爭治功,故下雲“訏詢疾言以視治”。

【吴福助1994】認爲“辨”當隸定爲“辦”。

【高橋庸一郎2004】《周禮·天宮》“聽其治訟”,孫詒讓正義:“凡咨辨陳訴請求必有辭,故治亦曰辭。”郭沫若認爲治、辨具有相同的含義。於省吾指出全文治字均作辭。

【陳偉2005】“辨治”與下文“冒柢(抵)之治”相當或相近,“治”當讀爲“辭”,“辨治”即“辯辭”,就是爭辯的意思。

【尹偉琴、戴世君2007】“惡與人辨治”應理解爲,良吏在處理事務時能正確看待分工,遇事可以出力的樂於出力,不願過於計較。

【朱湘蓉2008】辨治就是分別而治,亦即各自爲政。

【戴世君2008A】良吏的“惡與人辨治”其反面也即《尹文子》所稱道的“能與眾共治”。

【李豐娟2011】“辨“通”辯”,是爭論、辯論之義,“辨治”即“爭論、辯論地處理事務”。

【戴世君2012】“良吏治事中的“惡與人辨治”的“辨治(分治)”應指辦事中缺乏集體觀念,於集體中不願意多做事,只管自己一份的斤斤計較的行爲。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惡與人辨治”一句可有兩解。一解,“辨”與“治”同,爲“辦理”“治理”之意。《呂氏春秋·貴直論·過理》:“王名稱東帝,實辨天下。”高誘注:“辨,治也”《二年律令·置吏律》216“官各有”指官府各有其職掌,其中,“各”爲分別之意,“辨”爲治理之意。居延漢簡E.P.T57:1:“皆坐辨其官事不辨,論罰金各四兩,直二千五百。”因此辨治也是辦理、治理之意。《漢書·張敞傳》:“……武意欲以刑法治梁。吏還道之,敞笑曰:‘審如掾言,武必辨治梁矣。’武既到官,其治有跡,亦能吏也。”居延漢簡E.P.T50·1A:“蒼頡作書,以教後嗣。幼子承昭,謹慎敬戒。勉力風誦,晝夜勿置。苟務成史,計會辨治。超等軼群,出尤別異。”二解,辨作辯,爭辯。以惡吏“爭書”的種種表現反推,此亦可解作“討厭與人爭辨治理之事”,所以不就公文政令爭辯。因此,“惡與人辨治”句意爲:“討厭將自己的工作交給別人”或“討厭與人爭執工作”。前句“不足獨治”言不獨斷,此句則言不推諉,不爭執,與下文惡吏的“緰(偷)隨(惰)疾事”“善斥事”對應。

【衣撫生2016】“惡與人辨治”中“辨”與言語有關,應該通“辯”,意思是爭辯,尤其指盛氣淩人的爭辯。“辨治”指“易口舌”“輕惡言而易病人”,即喜歡搬弄是非、口出惡言,從而會侮辱、冒犯別人。

【今按】自端,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説是。辨通辯,意即爭辯。治,辦理,處理。《漢書·酷吏傳·尹賞》:“皆尚威嚴,有治辦名。”語譯簡文作:又能夠自我約束,行爲端正,不願同別人爭辯功績。


是以不爭書

【整理者1990】書,疑讀爲署,處理事務。爭書,在辦事中爭競。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書,《廣雅·釋詁》:“記也。”在此專指記功勞。

【田昌五1976】所謂“爭書”,就是以私意爭辯,歪曲和廢棄《秦律》。

【睡虎地秦簡研究班1981】不爭書,不在公事上舞文弄墨,裝腔作勢鬧意氣。下文“因恙(佯)瞋目扼捾(腕)”以下四句,即是爭書的情況。

【張世超 、張玉春1985B】此文“書”皆作文書解,則此“爭”指爭議,即對文書持異議。

【陳玉璟1985】“書”爲記載、銘書義。《語書》所用三“書”字,均爲“書功”“書勛”的省略。

【張正烺、日知1990A】爭書,從大處説是爭刑書道理之是非,從小處説是爭一句一字一點一畫之有無,後世不敢爭大處,只在小處爭辯找好處。

【吴福助1994】在公事上舞文弄墨,裝腔作勢鬧意氣。下文“因佯瞋目扼腕”以下四句,即是爭書的情況。

【高橋庸一郎1994】“書”即文書、文字等,意思不通。也許是作爲其他音通字使用的。

【劉桓1998】“爭書”當指爭辯文書之是非。簡文的“斥事”“爭書”意正相對,蓋謂惡吏善於推脫不做事,而喜歡與人爭辯文書(亦含有譖毀別人之意)。

【尹偉琴、戴世君2007】“書”指秦漢考察官吏一年工作情況的“文書期會”制度的“文書”,是對官吏工作成績的文書記錄。

【夏利亞2012】張氏認爲“爭書”爲爭論法律條文的正確性,或徵引法律條文爲自己服務,或鑽法律空子,其説有理。田氏認爲是“以私意爭辯,彎曲和廢棄《秦律》”除掉“廢棄秦律”之意可商外,餘説甚是。

【李豐娟2011】這裏的“書”特指秦的法律、法令,或具體指“刑書”。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書”泛指各種官方文書,秦漢律中的《行書律》即爲有關傳送官方文書的法律。此指公務政事。“爭書”可理解爲就公文交辦之事而爭辯。“不爭書”就是不爭辯政令的執行,而是立即執行不推諉。

【今按】不爭書,即不在公事上舞文弄墨,裝腔作勢鬧意氣。睡虎地秦簡研究班之説甚是。語譯簡文:不會就政令的執行加以爭辯。


惡吏不明法律令,不知事,不廉潔,無以佐上,偷惰疾事

【整理者1990】智,讀爲知。

【夏利亞2012】從字形上來説,智省去日爲知。智又爲的省寫,,《説文·白部》:“,識詞也,從白從  從知。”從字音上論,智、知上古音皆屬端紐支部,聲韻皆同,可通。從形體上言,知爲智的一部分,形體相關聯。

【整理者1990】緰(偷),苟且。疾,憎惡。疾事,意爲遇事推脫。

【夏利亞2011】疾,憎惡。疾事,憎惡做事。遇事推脫應當是它的結果。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疾,《廣雅·釋詁》:“急也。”疾事,在此意爲重要的事情。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良吏的“惡與人辨治,是以不爭書”與下文惡吏的“善斥事,喜爭書”相對,良吏厭惡與人爭執工作(或將工作交給他人),因此對公文不爭辯而立即執行,惡吏則或善於推諉工作,或喜歡爭辯政事的執行。

【今按】緰。偷,苟且。《説文》:“偷,苟且也。”疾,憎惡。《荀子·大略》:“生而有疾惡焉”。偷惰疾事,意爲苟且偷懶,憎惡做事。語譯簡文作:惡吏不通曉法律令,不明職守,不廉潔,不能爲上司效力,苟且懶惰,遇事推託。


易口舌,不羞辱

【整理者1990】口舌,爭辯。《史記·蘇秦列傳》:“今子釋本而事口舌。”此處指搬弄是非。

【張政烺、日知1990A口舌,容易發生爭辯。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1】“口舌”,《荀子·非相》中有“聽其言則辭辨無統,用其身則多詐而無功。上不足以順明王,下不足以和齊百姓,然而口舌之均,噡唯則節,足以爲奇偉偃卻之屬”,因此,也可解作“口頭功績”。

【高橋庸一郎2004】口舌,口頭辯説。這裏指言無定説。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善言”即爲善於言辭,能説會道,與“易口舌”義同。易、善皆有容易字義,從“善言惰行”看,善言辭而怠於實幹是秦漢時對官吏的負面評價之一。

【今按】語譯:善於言辭,無恥辱之心。


輕惡言而易病人,毋(無)公端之心

【整理者1990】病人,侮辱別人。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公端”指前文的公心、自端。“無公端之心”即爲無奉公敬業,行爲端正之心。

【今按】輕惡言,輕率地口出惡言。易,任意。病人,侮辱或指責別人。公,共,“公端之心”意爲團隊合作之心。語譯:沒有奉公敬業,行爲端正之心。


而有冒柢(抵)之治

【整理者1977】冒抵,指與法令抵觸。

【整理者1990】冒抵,冒犯。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1】從“惡吏”到“而有冒柢之治”,並列了惡吏要件,因此與“良吏”對應,改讀爲“而有冒柢之治”。

【黃文傑2008】抵應釋“牴”,讀爲“抵”。

【陳偉2007】古書中通常作“抵冒”。治,讀爲“辭”。

【陳偉2014】整理者所釋爲是。冒抵,古書或作抵冒,《漢書·禮樂志》:“習俗薄惡,民人抵冒。”顏師古注:“抵,忤也。冒,犯也。”

【尹偉琴、戴世君2007“抵”指簡單排斥,推拒可以由己辦理提供幫助的事務的行爲。

【尹在碩2010】冒抵是指“違反”或是“無禮冒犯”的意思。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冒抵之治”與“無公端之心”互爲因果。“冒抵之治”泛指履職冒犯律令規則與職業操守,“不足獨治”“與人辨治”及此處的“冒抵之治”之“治”,皆爲辦理、治理之意。

【今按】冒抵,即冒犯。治,辦理、治理之意。同意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之説。語譯:泛指有冒犯政令的執行與職業操守的行爲。


是以善斥(訴)事,喜爭書

【整理者1990】斥讀爲“訴”,爭訟。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簡文原作,今作斥,《倉頡篇》:“大也。”善斥事,意即善於誇大自己功績。

【張政烺、日知1990A】誇大自己。

【陳振裕、劉信芳1993】“㡿”即逆,“善㡿(逆)事”即遇事善於迎合。

【劉桓1998】斥有排斥推脫之意。

【魏德勝2003】“訴事”是狀告、爭訟的意思,並不是一般的陳訴事情。

【尹偉琴、戴世君2007】 “訴”應爲本字而非“爭訟”,“斥事”即能推拒不做的事務就推拒不做,與其前文“疾事”意義一樣。

【夏利亞2011】整理小組直接換爲“斥”字,與簡文字形不符,今錄入用原簡字形。

【李豐娟2011】 “斥”應爲“指責、責罵”義。“斥事”即“指言其事”之義,《漢書·翟方進傳》:“三光垂象,變動見端,山川水泉,反理視患,民人訛謠,斥事感名。三者既效,可爲寒心。”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斥事”亦可有兩解。一指推諉工作,二指爭執工作,與“喜爭書”爲同位關係。

【今按】簡原文,同斥。《説文·廣部》:“㡿,卻屋也。從廣,屰聲。”《正字通·廣部》:“㡿,今字作斥。”斥有申斥、駁斥之義,善斥事,可引申爲善於推諉或爭辯工作。喜爭書,喜歡在辦事時爭競。語譯:善於推諉或爭辯工作,喜歡在辦事時爭競。


爭書,因恙(佯)瞋目扼捾(腕)以視(示)力

【整理者1990】因,則。恙讀爲“佯”。瞋目扼捾(腕),瞪著眼睛,握住手腕,《商君書·君臣》:“瞋目扼腕而語勇者得。”視,通“示”字,《漢書·高帝紀》注:“《漢書》多以視爲示,古通用字。”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爭書因佯”連讀,其後著冒號。注釋説:因,依據、憑藉。爭書因佯,意爲爭功勞憑藉假像。

【中央大秦簡講讀會1980】“爭書因佯”意爲抓住別人的弱處。

【張政烺、日知1990A】亦以“恙”屬上讀。認爲“原注恙讀爲佯,不妥當,古無佯字,經典皆用“陽”字,義爲表面假裝著,觀下文瞋目扼腕,醜言麃斫是動真感情,不得爲假。”解釋説:恙當讀爲“讓”,《説文》:“相責讓也。”爭書因讓,張氏認爲是“從指責書的缺漏中獲得好處。”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1】此句關係到後面的“瞋目扼捾以視力,詢疾言以視治,醜言麃斫以視險,坑閬强肮以視强”四句,故解作“裝出是自己本性……的樣子給人看”。

【高橋庸一郎(下Ⅳ)1994】即使處理事務也要引起物議,恣意撒謊,向對方又是怒目而視又是扼腕,以示强力,以便對方屈服。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或可讀作“爭書因恙”,恙,疾病,或指下文的各種不良行爲。未確。又,全句是從形體上描述“爭書”狀態。意爲瞪眼扼腕,以顯示自己有力量。

【夏利亞2011】張説“佯”字皆用“陽”,甚是。則“恙”當讀爲“陽”,意爲假裝。因上文説喜歡爭書下文自然言爭書的狀況和表現,斷句在“恙”處似與上下文不諧。另,瞋目扼腕,醜言麃斫未必是動真感情。故以整理小組斷句爲上。

【今按】恙屬下讀。語譯:爭競的時候,就假裝瞪起眼睛、握住手腕,顯示自己有力量。


詢疾言以視(示)治

【整理者1977】,説大話。詢,疑讀爲韻,説謊。

【整理者1990】,《説文》:“詭訛也。”詢,讀爲諼,《説文》:“詐也。”詢,詭詐。疾,《穀梁傳》桓公十四年:“謂激揚之聲。”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詢即詢,喜歡、高興的樣子。疾言,信口開河。全句意爲“洋洋得意,信口開河,顯示自己善於治理”。

【張世超、張玉春1985B】《説文》“……”一曰”。“”即典籍中的“籲嗟”。詢,讀爲,《説文》:“,驚辭也。、詢()均象聲詞,與下“疾言”相應。疾乃激揚之義。

【高橋庸一郎(下Ⅳ)1994】訏,詭訛;詢,謀。詢,錯誤的謀事。以不好的謀事與强壓的説法向人們誇耀治理(譯)。

【劉桓1998】詢指詢問,意爲大,”當指大聲詢問。疾言,言語急之義。“詢疾言”,似是説大聲詢問言語,言語急迫。

【洪燕梅2006】詢當讀作恂,有恐懼、畏怯之義,“詢疾言”是指官吏與同僚競爭時,訛言謊語,面目猙獰,以使他人畏懼。

【陳偉2005】可能讀作“嘩”,詢可能讀作“喧”。古書多作“喧嘩”,指大聲説話,與“疾言”義近。治,應讀爲“辭”,“詢疾言”是形容説話的。

【王輝2012】““疾言”當同爲偏正結構,且爲惡吏假裝(佯)出來的表現,訓爲詭詐、説謊顯然不合適。同意劉桓訓作“大聲詢問”。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與“疾言”結構相同,“”“疾”是“詢”“言”的修飾之語。《爾雅·釋詁》:“訏,大也。”此句是從言辭上描述“爭書”狀態。《韓詩外傳》卷九:“小人之論也,專意自是、言人之非,瞋目搤腕,疾言噴噴,口沸目赤”全句意爲:大聲詢問,快速説話,以顯示自己善於治理。

【范常喜2017】訏:從“於”得聲之字多有 大義,“訏”字從言於聲,本當爲説大話,或誇口之言的意思。詢:從“旬”之字多有眩惑、惑亂之義。如:絢 、眴等。故此句中詢並非詢問之意,而是用言語誘騙人。疾言,指惡吏故意用激切高亢的語調陳説。“訏詢疾言以視(示)治”可語譯爲:説不切實際的大話,誇誇其談,花言巧語,並故意用激切高亢的語調陳説,以顯示自己善於治理。

【今按】詢,詭詐;疾,乃激揚之義。整理者所釋爲是。治,辦理、治理之意。同意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之説。詢疾言以示治。語譯:説種種假話,抬高語音,顯示自己善於治理。


醜言麃斫以示險

【整理者1977】(誖)醜言麃斫,大約是兇暴惡言的意思。

【整理者1990】誈,疑讀爲駤,《淮南子·脩務》注:“忿戾,惡理不通達。”《説文》作,雲“讀若摯”,與古音同部。疑讀爲,乖戾。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誈讀爲啴,寬緩義。改作啴諧。《禮記·樂記》有“啴諧慢易”之語。啴,寬緩。諧,調合。卻,簡文原作麃,今改。卻斫,愚頑無知的樣子。儉,簡文原假爲險,今改。在此有約束、克制之意。全句意爲:寬容壞話,麻木不仁,顯示自己能克制。

【中央大秦簡講讀會1980】,據圖版也可看作“誣訟”。本注釋爲無證據而輕率提起訴訟。

【張世超、張玉春1985B】讀爲,誈讀爲,誈謂相反之説,亦即兩可之辭。

【洪燕梅2006】根據《龍龕手鏡》,以“誈”爲“誣”之俗字,有欺騙、矇騙之義。

【王輝2012】“”讀作“懥忿”,認爲二字屬同義連文,即文獻中較爲多見的“忿懥”之倒,是憤怒的意思。麃斫,指氣勢很盛又剛愎頑固。“險”,讀作“嚴”。

【陳偉2014】洪燕梅認爲“誈”爲“誣”之俗字,所據《龍龕手鏡》時代過晚,恐難信從。

【整理者1990】醜言,慚愧。

【張世超、張玉春1985B】醜,《爾雅·釋詁》“眾也”、《廣雅·釋詁三》“類也”。

【張政烺、日知1990A】醜言,流言蜚語。

【陳偉2014】“醜言”見於古書,如《三國志·魏書·三少帝紀》裴松之注引《魏氏春秋》:“醜言悖慢。”

【整理者1990】麃,讀爲僄、嫖,輕。斫,無知,《方言》:“揚越之郊,凡人相侮以爲無知,或謂之斫。”注:“卻斫,頑直之貌,今關西語亦皆然。”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卻,簡文原作麃。卻斫,愚頑無知的樣子。《方言》注:“斫、卻,頑直之貌,今關西語皆然。”

【張世超、張玉春1985B】麃,讀爲摽,《説文》:“摽,擊也。”“斫,擊也。”

【整理者1990】險,通檢,檢點約束。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在此有約束、克制之意。全句意爲:寬容壞話、麻木不仁,顯示自己能克制。

【張世超、張玉春1985B】險,讀作譣,《説文》“問也”,典籍通作“驗”。此雲集兩相反之辭,紛繁而論,以示有驗。《韓非·南面》“言無端末辨無所驗者,此言之責也。”

【高橋庸一郎(下Ⅳ)1994】駤,《淮南子·修務》原文“胡人有知利者,而人謂之駤”,高誘注“駤,忿戾惡理不通達”。由於駤是污蔑胡人的語言,所以含有對他人的輕蔑之意,故將其解爲欺騙、詆毀之語。”未見《説文》等歷代字典。“八”音具有破、打、撕下等有時與拔共通的意思,或亦是表示如此意思的詞語。醜言,在別人看來是難聽的話語。麃同僄,以器具刺對方,這裏的器具指語言。斫,擊。麃斫即爲攻擊對方的語言方式。險,《荀子·天倫》“政險失民”,楊倞注:“政險,威虐也。”

【李豐娟2011】從文例看,“力”“治”“險”“强”應是詞性相同的詞,“險”釋爲“疾、迅猛”。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誈”通“駤”,蠻橫無理。“誈”亦通“咥”,笑,譏笑。《詩·衛風·氓》:“兄弟不和,咥其笑矣。””《説文》無。對比圖版,將“”解作“訟”似顯牽强。醜言,《嶽麓書院藏秦簡(壹)》1497簡“醜言出惡”可參。又,以“爭書”所要顯示的目的爲力、治、險、强來看,力、治、險、强均意在表明自己的有力、善治、强悍,故“險”若指“檢點約束”,略覺隔遠。從同位性考慮,“險”在此或有“高峻、嚴苛”之意。《荀子·非相》:“是以小人辯言險,而君子辯言仁也。”此“險”與“仁”相對,指刻薄、嚴苛。全句意爲:以蠻橫無理或譏笑輕蔑的惡言攻擊對方,以顯示嚴苛。

【范常喜2017當是“剛很、固執、不妥協、不遷就”的意思。醜言,粗惡的語言。“誈醜言麃斫以視(示)險”一句大意爲:剛狠固執、凶言惡語、强橫頑直,以顯示其行事嚴剛鐵面。

【今按】贊同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之説,語譯:以蠻橫無理或譏笑輕蔑的惡言攻擊對方,以顯示嚴苛。


坑閬强伉以示强,而上猶智之也。故如此者不可不爲罰

【整理者1990】坑閬,高大的樣子。語意爲:自高自大。强伉,倔强。强,强悍。智之,認爲有才能。故,用法同“夫”字,句首提示詞。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坑閬,空蕩、渺茫。”指脖子,並將“强肮”語譯爲“自高自大”。全句意爲:目空一切,自高自大,顯示自己有能力。

【高橋庸一郎(下1994】這裏指言行傲慢。强,對他人有强迫性的威壓。强伉,傲慢地昂首,威嚇對方。

【洪燕梅2006】簡文“肮”乃形容人剛强不屈之貌。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説文·阜部》:“阬,閬也。”徐凱《説文解字系傳》卷二八:“阬閬,高大而空。”阬閬又有“空虛”字義。阬,深陷,坑洞,空虛。閬,空虛。《莊子·外物》:“胞有重閬,心有天遊。”郭象注:“閬,空曠也。”成玄英疏:“人腹內空虛,故容藏胃,藏胃空虛,故通氣液。”此處阬閬形容自大而又空虛。强伉,强健。《嶽麓書院藏秦簡(三)》166正簡:,晉人,材犺(伉)”《漢書·宣帝紀》:“選郡國吏三百石伉健習騎射者,皆從軍。”師古注:“伉,健也。”全句意爲:自大空虛,貌似强健,以顯示强幹。

【整理者1990】智之,認爲有才能。

【高橋庸一郎(下1994“有才能”之語未見前文,此“之”指“爭書”至“阬閬强肮以視强”的所有情況。

【王輝2012】坑閬,同意整理者意見,並加以補充,《説文·阜部》:“坑,閬也。”(小徐本)《門部》:“閬,門高也。”是坑、閬同義連用。“坑”或作閌。《説文新附·門部》:“閌,閌閬,高門也。”《漢書·楊雄傳》“閌閬閬其廖廓兮,似紫宮之崢巆”顏師古注:“閌,高門貌。”又作《説文·宀部》:“,屋“强”“伉”同義連用,指强健、强悍,或可讀爲“强亢”。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睡虎地秦簡所見“智”多通“知”,但也有用作本字者。《語書》6-7簡“若弗智(知),是即不勝任,不智殹(也)”,整理小組將“智”解作“明智”。嶽麓書院藏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1546簡“智(知)人者智”,後“智”也作明智解。

【范常喜2017坑閬”應即後世文獻中的“狼抗”或“狼亢”,可訓作高傲、孤傲、傲慢。《晉書·周顗傳》:“處仲剛愎强忍,狼抗無上,其意寧有限邪!”《世説新語·識簽》:“嵩性狼抗,亦不容於世。”《宋書·始安王休仁傳》:“休佑平生,狼抗無賴“强伉”文獻中亦作“强亢”“疆亢”“强抗”等,義爲“剛愎”“高傲不屈”。《易·萃》:“順以説,剛中而應。”王弼注:“但順而説,則邪佞之道也;剛而違於中應,則强亢之德也。”司馬光《陳三德上殿劄子》:“武者非疆亢暴戾之謂也,惟道所在,斷而不疑,奸不能惑,佞不能移,此人君之武也。”《世説新語·方正》:“監、令各給車自此始。”劉孝標注引晉·曹嘉之《晉紀》:“中書監令常同車入朝,至和嶠爲令,而苟勖爲監。嶠意强抗,專車而坐,乃使監、令異車,自此始也。”“强”,强幹。此句大意是説:高傲自信、倔强專橫,以顯示自己强幹。

【今按】坑閬,空蕩、渺茫。閬,高大的樣子。强伉,倔强。强,强悍。智之,認爲有才能。故,句首提示詞。語譯:自大空虛,蠻橫倔强,以顯示自己强幹。而上司還認爲他們有才能。這種人不能不予以懲罰。


發書,移書曹

【整理者1978】啓視文書,這裏發書指收閱本文書。

【整理者1990】發書,啓視文書,與《史記·賈生列傳》“發書占之”同例。這裏發書指收閱文書。移書,致送文書,戰國末至秦漢時習語,如《韓非子·存韓》:“二國事畢,則韓可以移書定也”。

【李均明1989B】發書,開啟。

【沈剛2008】《廣雅·釋詁三》雲:“開也。”發書即拆開文書印封。雲夢秦簡《法律答問》有“有投書,毋發”的規定,即禁止拆看匿名書信。

【《中國簡牘集成》七,2001】同封相對,意爲打開文書。漢代封書、發書有制。

【睡虎地秦簡研究會1990】移書,如送文書。戰國末至秦漢時習語。此句是説各縣道收到文本書後,應發文書到所屬各曹。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移,發送、轉發。書曹,刀筆吏。

【黃盛璋1979】“曹”指縣曹。移書的對象既爲各縣的書曹,所以必爲南郡文移,發書者也應該就是騰。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發書,拆閱文書。此句以上講良吏與惡吏的表現,此後講各縣、道收到本文書後應如何處理,故此處的“書”指本文書,“發書”的主體是各縣、道。《里耶秦簡》8-122簡:“言事守府及移書它縣須報。”移書,即爲發送公文。該文書爲郡發給各縣、道,縣、道收到後只能向更低一級傳達。又以此文書的內容來看,當時所用官員都應只曉得,故發送的對象應該是縣、道所屬各曹。

【今按】語譯:(各縣、道)收到本文書,應將之傳達給所屬各機構。


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畫之

【整理者1990】莫,不。受,指受命。府,官府,這裏指郡官。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將簡文語譯作:沒有領到的要向令、丞申報。府,政府,在此專指令、丞。

【黃盛璋1979】“受”指事,非指書。“發書移書曹,曹莫受以告府”,是説書曹受書後不要私自受理,要向府報告。府指“官府”,非指幕府,後者開設僅限郡一級,故稱爲“開府,秦律中常見“官府”,由下文令、丞知所指爲縣。

【中央大秦簡講讀會1980】莫受,或爲“摸受”,意爲形式上的受理。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1】從文脈上看,“發書”“移書”之書,與“爭書”之書同。

【高橋庸一郎(下Ⅳ)1994】如果有官吏不接受文書內容,直接告知地方行政政府(譯)。

【陳長琦2004】“府令曹畫之”的府,似應爲縣府,而“曹”亦應爲縣曹。

【戴世君2008C】簡文中“曹莫受”宜理解爲郡守指示縣、道屬各曹不要容忍、認可或者要抵制、反對德才俱差的“惡吏”,“以告府”是説“曹”要將本部門“惡吏”的行爲表現報告給縣府、道府,“以告府”中“告”的實施者是“曹”而非縣、道,“告”的接受者“府”則是縣道府而非郡府。“府令曹畫之”,相應是縣、道府讓各曹對“惡吏”進行處理。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莫受”的對象,爲前文所“發”之“書”,指懲罰惡吏的命令。府,此指縣府。里耶秦簡多見“守府某以來”之句,研讀者認爲是“縣府差遣之人”。此句指縣所屬各曹若有不受命的情況,則報告縣府“以告府”,讀“以告府”。文脈以此作頓,前針對不受此令者,意在確保該令到位;後則針對惡吏的懲治,意在確保該令執行。

【整理者1977】讀爲劃,疑指標上記號。

【整理者1990】畫,讀爲過。《呂氏春秋·適威》注:“過。責。”

【黃盛璋1979】“畫”指記錄與計算。

【中央大秦簡講讀會1980】統計爭書(誇耀自己的功勞而書寫的文書)的數量。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1】《管子·君臣上》:“……而臣之道畢矣。是故,主畫之,相守之。”伊知章注:“畫,謂分別其所授事,君既畫其事,相則守而行之也。”此處“畫”有區分的意義,指標記惡吏的記號。

【尹偉琴、戴世君2007】“畫”“書”同義,都有“書寫、記錄”的意思。“府令曹畫之”,即郡府命令相關部門記錄惡吏的計較個人工作成績的不良行爲。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畫,從整理小組(1977)説。《説文·刀部》:“劃,錐刀曰劃。”段注:“錐刀之末所畫謂之劃也。”此指標記,統計吏“惡”的表現。

【今按】同意戴世君觀點。此句語譯:各機構官員(屬曹)如不授命,“曹”要將之報告給縣府、道府,縣府或道府命令個機構的主管官員對吏的惡行進行統計。


其畫最多者,當居曹奏令、丞

【曾偉娟2007】其,作定語,起指示作用,指“對吏的惡行進行統計”這件事。

【整理者1990】當居曹,應即古書中的當曹,指惡吏所在的衙署。

【黃盛璋1979】“居”指被拘居住於官府,曹指辦事處。

【早稻田大學秦簡研究會1991】《禮記·王制》“數各居其上三分”,鄭注:“居,猶當也”,有“該”之義。簡裝本、簡牘本所釋“古書中的當曹,文意不明。按文意讀作“當居曹、奏令、丞”。

【吴福助1994】秦簡“居”字用法,除“居作”之意外,另有居住與處、位之意,“當居曹”之“居”,應是“處位”之義。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居”從吴説,爲居處之意。整理小組的具體解釋可從,即“當居曹”指惡吏所在的機構、部門。

【今按】古代郡、縣下屬分科辦事的吏;或衙署也稱爲曹。如《漢書·薛宣傳》:“坐曹治事”。曹事,署衙的事務。所以如果曹不受命惡吏事件便向更高級別的縣、郡申報,再由縣、郡責處,所責處的惡吏所在的曹便向縣郡申報,類似現在的案件受理程式。該句語譯:統計惡過最多的吏,由所在機構的曹向令、丞報告。


令、丞以爲不直

【整理者1990】不直,不公正,是秦漢時吏常有的罪名,見《史記·秦始皇本紀》《漢書·張敞傳》等。

【黃盛璋1979】 “不直”爲法律上一種罪名或過失。“志”屬上讀,“以爲不直志”就是用“不直”來記其罪名。

【今按】語譯:令、丞確認該吏“不直”(法律上一種罪名)。


志千裏使有籍書之,以爲惡吏

【整理者1990】志,記。千裏,指郡的轄境。籍,簿籍。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志”讀爲“至”。

【秦簡講讀會1980】“志”解釋爲“嚮”。

【黃盛璋1979】語譯簡文作:要有冊籍書寫,作爲惡吏,使千裏都知道。

【張金光2003】發通報,載入工作檔案以爲惡吏。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基礎史料研讀會2013A】“令、丞以爲不直志”不可解。“志”今核對圖版,釋文無誤,改“至”無據。此從整理小組注,全句意爲:在全郡記錄、使其登記在籍簿上。

【今按】全句語譯爲:登記在籍簿上向全郡通報,將他作爲惡吏。


㊹語書

【整理者1990睡虎地秦簡《語書》共十四支簡,前八簡是南郡守騰告縣、道嗇夫的文書,後六簡則專談良吏、惡吏的行爲表現。因後六簡簡首組痕比前八簡位置稍低,整理者推測原 來可能是分開編連,作爲前八簡內容的附件附在後面。此二字爲簡背標題。語,《國語·魯語》注:“教戒之也。”“語書”意爲教戒的文書。

【吉林大學辦學分隊1976】將後六支簡文題爲《課吏》,課,考核。

【睡虎地秦簡學習班1981】《語書》當是曉諭官吏或民眾的文告之意,或譯爲“教戒的文告”,但前者爲騰。  

【張政烺、日知1990A】認爲《語書》原來共有十四支簡,可以分爲兩組,一組八枝是秦王政廿年四月《南郡守騰文書》,一組六枝是《語書》,其末一簡背面有標題,《語書》二字,《語書》只是後一組六簡的名稱,應不包括南郡守騰的文書。故予以分開。關於“語書”,《説文》言部。“語,論也。”段氏注:“此即毛鄭説也。語者禦也,如毛説,與人辯論是非謂之語;如鄭説,與人相答問辯難謂之語”。《説文》聿部,“書,箸也。”段氏注:“箸於竹帛謂之書”。

【楊劍虹1992“語書”是曉諭官民的文告。

【吴福助1994】將後六支簡文題爲《課吏令》。“語書”是曉諭官吏或民眾的文告。

【張金光2003“書”作爲動詞有“抄”意,《語書》可譯爲“訓語抄錄”或“訓語摘錄”,其具體用途是關於爲吏方面的訓語書錄,可稱之爲訓吏明德語錄教本之類。

【李均明2009】認可吴的説法,同時補充説:“‘語書’訓戒文書……‘語書’二字當爲歸捲入檔或作爲宣傳教材時所用稱謂,其初或無此標題。”言該文“當由兩部分構成,‘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別書江陵布,以郵行。’爲正件,是南郡守騰的下行文書,當傳達至基層。而‘凡良吏明法律令,事無不能也……志千裏使有籍書之,以爲惡吏’,爲附件,專門闡述良吏與惡吏的區別,强化正件的教戒作用。”

【夏利亞2011】整理小組在“説明”中言:“文書共有十四支簡,文字分爲前後兩段。這十四支簡簡長和筆體一致,但後段的六支簡簡首組痕比前八支簡位置略低,似乎原來是分開編的。後段有‘發書,移書曹’等語,文意與前段呼應,可能是前段的附件,原有標題在最後一支簡的背面。”查最初的發掘報告,並無具體某支簡堆放順序的材料,無以確定八支簡及六支簡的先後,只能從文意上分析其關聯,就此點而論,整理小組之言甚有理。即這十四支簡共命名爲《語書》。吴、李對“語書”的解釋甚有理。

【王使臻、楊博、屈豔輝2014語書,語是動詞,有教戒之意,語書,意即爲教戒的文書,當是曉諭官吏或民眾的文告之意。《説文解字》釋“教”:上所施,下所效也。《淮南子》“行不言之教”,高誘注:“教,令也”。《荀子》“以其教出畢行”,“教”謂“戒令”。“語書”的本質是秦代地方長官對屬縣的教誡之文書,它是漢代地方長官“教”令的淵源,包括地方長官的私人性意願,與正式的公文有區別,是共文書的重要補充。

【今按】語書,睡虎地秦簡學習班(1981)所釋“曉諭官吏或民眾的文告”爲是。《左傳·隱西元年》:“公語之故,且告之悔。”《論語·陽貨》:“吾語女。”“語”爲告知之意。後續楊劍虹(1992)、吴福助(1994)、李均明(2009)、夏利亞(2011)均贊同此説。語譯:曉諭官吏或民眾的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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