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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第314讲 :《小雅·车攻》(七)(2019.04.21)
发布日期:2020-08-05   点击:

《诗经》三一四 :《小雅·车攻(七)2019.04.21

【说明】宗来自学,此文自成,群主邀请,故发群中。今学诗经,回归正统;依据毛传,参照五经。不事创新,但求中正;不抑不扬,不作赏评。诗以言志,习必躬行;学而习之,修齐治平。扣扣微信,三〇五群;时久字多,需静需恒。周二论语,周日诗经。

九、第七章讲解:

原文:萧萧马鸣悠悠旆旌(音配经)。徒御不惊大庖(音袍)不盈”《毛传》注:“‘萧萧马鸣悠悠旆旌’,言不讙譁(音欢)也。徒,辇(音撵)也。御,御马也。不惊,惊也。不盈,盈也。”此是对字句作注。

“一曰乾(音甘)豆,二曰宾客,三日充君之庖(音袍),故自左膘(音摇)而射之,达于右腢(音愚),为上杀。射右耳本,次之。射左髀,达于右(音咬),为下杀。”此是由田猎所获之用而解射猎之法。

面伤不献。践毛不献。不成禽不献。禽虽多,择取三十焉,其馀以与大夫、士。”此是解注献禽之法。“以习射於泽宫,田虽得禽,射不中不得取禽。田虽不得禽,射中则得取禽。古者以辞让取,不以勇力取。”此是解习练田猎者取禽之法。

1“萧萧”,用以象声之时,或指马鸣声,或指风声,或指落叶声,此句“萧萧马鸣”中,乃是指马鸣之声。以此象声,皆涵“庄重严肃,令人战战兢兢”之义,盖取“萧”中“肃”字之义,兼取“萧草”之用也。萧为艾蒿之类,用之以祭祀,祭祀者必敬。

“萧萧马鸣”者,人但闻马鸣之声,而不闻人声也;马鸣之声亦异于平时,因田猎而庄重戒慎,田猎者闻之,益加庄重严肃,而无丝毫懈怠也。何以如此?一者,田猎犹如军事演习,以加强武备;再者,田猎所获之物,或用作祭品,或用于款待宾客,或充实君主庖厨。

“悠悠”者,旌旗飘动之貌也。“悠”字“从心,攸声”,谓人随流水而动,其心目必关注水流也。“悠悠旆旌”,是田猎者全神贯注于旆旌,时刻关注射猎者之状况以及司令者之号令也。是故,《毛传》谓此章前两句为“不讙譁”,亦即不欢闹,亦不喧哗也。

2“徒御不惊”之“徒”,何以注作“辇”?“辇”是人力拉动之车,此非单指“辇”,乃是兼指与“辇”相关之人,亦即既指“乘辇者”,兼指“牵辇者”。然而,诗句何以独言“徒”?由“牵辇者”而及于“乘辇者”,亦兼顾并非“牵辇”而只是“徒行”之人。

“徒,辇也”之例,“御”当注为“马车”,然而,何以《毛传》注作“御马”?“马车”之马,固然有御者,而田猎者既有乘车者,亦有乘马者,以“御马”作注,则兼顾“乘车者”与“乘马者”矣。“徒御”兼含徒行者、牵辇者、乘辇者、御马者、乘车者、乘马者矣。

何以注“不惊”为“惊”?因“可惊”而“不惊”、虽“有惊”而“不惊”也。田猎之地犹如沙场而“可惊”、“有惊”,“可惊”则警醒戒慎,故而“不惊”谓不妄不躁;“有惊”而淡然视之,故而“不惊”谓稳健安定。“徒御不惊”谓田猎者皆警醒且安定也。

3】所谓“大庖不盈”者,君主之庖厨之用充盈也。“大庖”,谓君主之庖厨也。何以言“君主”而非“君王”?“君王”可以单指“王”,亦可兼指“王”与“诸侯”,而“君主”可以兼指“王”、“诸侯”、“大夫”。

因诗中有“大庖”,故而《毛传》注及田猎所获之用。《礼记·王制》:“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乾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田猎所获,制成干肉而充实于礼器中用作祭品,谓之乾豆;或用于王者、诸侯大夫之待宾客,或存之于君王之庖厨。

田猎所获之用既大且重,则田猎者获之亦有法,故而《毛传》又解其法。自左膘(音摇)而射之,达于右腢,为上杀”,谓射杀猎物之时,箭从猎物左侧皮肉不可分剥之小腹处射入,从猎物右侧肩前而出,此为最佳之射杀方法。

射右耳本,次之”,谓射杀猎物之时,箭从猎物右侧耳根处射入,此为次等之射杀方法。“射左髀,达于右(音咬),为下杀”,谓射杀猎物之时,箭从猎物左侧上股射入,射穿猎物胸肋处,此为下等之射杀方法。射杀之法不同,关乎其用也。

射杀猎物之法,何以分三等?最佳者,以其贯穿猎物之心而使之速死,禽兽之痛苦最短,所获可以为乾豆以行祭祀也;次等者,以其远离猎物之心而其死稍迟,禽兽之痛苦较多,所获可以供宾客也;下等者,非射中禽兽要害而其死迟缓,禽兽之痛苦最甚,所获可充君庖厨也。

4】《毛传》何以解“不盈”为“盈”?不求满盈,而自然满盈也。所谓不求满盈,一者,田猎所获未必可以预期,犹如征伐之未必皆胜也;再者,田猎所获,君主不可皆据为己有,而亦必与田猎者分享之也。

所谓“自然满盈”者,田猎既能法纪严明、井然有序,田猎者既能法术娴熟、技能精湛,则其猎获必然众多;所获既多,则足以供“为乾豆,为宾客,为充君之庖”,此即所谓“不求满意而自然满意”也。是故,《毛传》注及“献禽之法”。

面伤不献”者,谓猎物若面部有伤则不可献上,因其乃是当面射杀,有违于仁爱,是逆杀也,故其猎物不可献上;“践毛不献”,谓猎物之皮毛受损伤则不可献上,因其乃是从禽兽侧面射杀,使禽兽痛苦不堪而死,亦是逆杀也,故其猎物不可献上。

“不成禽不献”者,谓禽兽尚且幼小而未成则不可献上,因其幼小而被射杀,类似竭泽而渔、杀鸡取卵,非义也,故其猎物不可献上。不可献上,谓不宜如此而当戒之也;若是误杀而致之,虽可谅解,亦不可以之献于其上。

禽虽多,择取三十焉,其馀以与大夫、士”者,谓纵然猎获之禽兽虽众多,但于其中各类择取各三十之数量,此外之猎物则分与大夫、士,君主不可独据独享,是君主之德泽必惠及其下,且慰劳体恤其下也。

5】田猎亦如征伐,亦有习练与实战之不同,亦必有赏罚,故《毛传》又注及习练田猎者取禽之法。取禽者,取得既获禽兽之法也。“以习射於泽宫”,明言乃是习练而正规田猎,但亦有射猎之事,其射猎亦有赏罚。

田虽得禽,射不中不得取禽”,谓习练者于田猎之时,虽然有猎得之禽兽,然而,其中虽射猎而未能射中猎物者,不得获取他人所得之禽兽,此如罚也;“田虽不得禽,射中则得取禽”,谓虽然田猎者终究未有猎获,但能射中猎物而未获,亦可得禽兽以为奖赏也。

古者以辞让取,不以勇力取”,谓世俗之射猎,但凭其勇力而获取其所得,犹如“以成败论英雄”、“以勇力求胜利”也。然而,王者之道固不然,必以礼乐贯通于田猎之中,田猎者必心存仁义,射猎时必遵守礼义,而辞让为礼之端本,故必以辞让而获取猎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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