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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的存在二

2012-06-03   作者:本站原创   来源:   点击:  

1971年,美国政府以“国家机密”为由,要求《纽约时报》等媒体停止刊发同越战有关的“五角大楼文件”,被媒体拒绝。经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媒体有权继续刊发“五角大楼文件”。2005年,由于拒绝向法庭透露消息源身份,美国《纽约时报》记者朱迪思·米勒女士2005年7月6日被判入狱。从某方面来看美国政府对触及官员及政府利益的新闻进行“选择性的自由播放”,并禁止不同于美国意识形态(主要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国家文化产品的传播。同时,美国新闻界却对炒作这些“独裁国家”的现象乐此不疲。

新闻自由主义观念诞生于西方,传入中国后,经历了持续的中国化改造。新中国新闻自由观念多以新闻政策形式体现。新中国的党报体制决定了新闻宣传的高度“一律”,新闻学界、业界具有可行性的研究探讨也多集中在新闻传播的业务范畴,所以民间新闻自由理论发展的空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全社会遵从的新闻自由规范是官方在每一个历史阶段制定的指导性的新闻政策文件以及高层领导的相关讲话精神。中国的政治土壤中是决不会生长出原生态的新闻自由观念的,而西方新闻自由观念在中国被异质化也就不足为奇了。而因为中西传统文化、政治土壤、历史传统的巨大差异造成了当今中西方新闻自由观念的不同理解,也就因此造就了当今中西方不同的新闻实践。从国民的新闻自由意识来看,中国国民普遍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维模式和长期以来“奴化”的思想和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早就形成的民主、自由意识存在天壤之别。因此,中国的新闻自由也得从思想层面解决。提高国民的新闻自由意识,对政府监督的等意识,集合群众的力量也是实现新闻自由的有效途径。真正的的自由是不存在的,真正的客观也并不存在,但我们仍要竭尽全力保证公平。

那么要如何实现新闻自由呢?新闻媒体政治上、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需要新闻媒体成为社会公器。中国的新闻自由同样存在严重弊病,就是它使新闻媒介缺乏反馈调节的机能,在错误路线或“长官意志”面前无能为力,反而推波助澜。赋予反馈调节机能的办法改革新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新闻自由,既保证新闻媒介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又保证新闻媒介“形式上独立”,在法律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有不可干预真正的的自由是不存在的,真正的客观也并不存在,但我们仍要竭尽全力保证公平。

(责任编辑:李雪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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