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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文学院团校章程

2013-12-06   作者:本站原创   来源:   点击:  

济南大学文学院团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南大学文学院团校(以下简称团校)的性质,济南大学文学院团校是直属文学院党委、由院宣班、团委指导的学生组织,是团员学习党、团基本知识和马克思基本理论,进行党委工作实践,交流工作经验,造就优秀团员、团干部的摇篮,是全心全意为共青团服务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团校的宗旨是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为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培养创新精神、全面提高素质,健康成长为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客观需要的跨世纪合格人才。

第三条 团校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领导,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勤奋学习,勇于实践,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

第四条 团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对团员青年的教育和引导,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增强青年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

第五条 团校要加强党、团理论研究,加强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的学习培训,通过理论研讨、培训班、社会实践,为团员青年学习研究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提供广阔天地,不断提高团员青年理论水平、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六条 团校充分发挥其联系共青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反映共青团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共青团的民主管理,在维护学校和共青团员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共青团员的正当利益。

第七条 团校组织共青团员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文化实践、社会实践以及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培养广大共青团员。加强和发展团校同校团校及其他高校共青团组织的联系,取长补短,促进团工作的开展。发挥团校的组织优势,帮助共青团员接触社会,联系社会,走进社会。

第二章 学员

第一条 凡取得济南大学学籍的文学院共青团员、优秀团员均有权申请参加团校。在我院担任基层团支部书记,团支部委员的具有济南大学学籍的共青团员、学生党员、专职团的干部是本院当然学员。

第二条 学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3、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4、在学习、工作、生活及其他活动中起模范作用,树立维护团校的形象。及时向团校反映共青团员的建议、意见、要求,帮助共青团员解决问题。虚心学习,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按时完成团校交给的任务,积极提供学习心得和科研成果;及时反映本支部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信息。

第三条 学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阅读团校内部的各种文档、报刊、资料。

3、有权参加团校组织各种理论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4、参加日常会议,参加讨论重大事务,对团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5、对团校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团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委会,全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团校章程;

2、选举产生团校常委会:

3、审议批准团校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4、决定团校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条 全委会需又三分之二以上的学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学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常委每届任期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学院团委批准同意。

第四条 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是全委会的权利执行机构,领导团校开展日常工作,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

第五条 院团校设常委会、办公室、理论研究室等部门。常委会有团校校长、各部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常委会的职权:

1、召开全委会

2、执行全委会决议,制定实施工作计划,总结团校工作

3、协商推荐团校校长和常委

4、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5、决定学员的吸纳或除名

6、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制定团校的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常委会须由二分之一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到会常委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常委会同意可以召开临时常委会。

第八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2、检查全委会、常委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基层文学院团校是基层团组织培养优秀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党、团发展对象的重要阵地。

第四章 招生与结业

第一条 文学院团校的招生对象为全体文学院的团员、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和优秀青年。

第二条 凡取得团校团籍的学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团校颁发结业证书:

1、参加培训班上课无迟到旷课现象;

2、思想汇报或学习总结;

3、实践单位评价意见为良好以上;

4、结业考试成绩60分以上。

第五章 纪律

第一条 团校的纪律是全委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违反章程,不履行义务的委员,进行批评帮助,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书面)、除名。

第二条 团校委员必须按时值班,按时参加会议。凡一学期值班,三次旷签者,记严重警告依次;五次旷签者,自动退出团校。不准替人值班签到,如违反纪律替人这和被替者都记旷签一次。凡一学期会议,三次无辜迟到、早退者,记严重警告一次;三次旷会者自动退出团校。

第六章 工作考核

为进一步搞好团校工作,特制定此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每学年末,团校采取“总结—自批—民主评议”的方式,对每位成员进行考核。评选团校优秀部室,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并在年终综合测评中给予加分。

第二条 民主评议不合格,没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者,将被取消团校工作资格。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后报全委会审议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团校常委会。

济南大学文学院团校

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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